瀛庆||每周新法规速递

2024-10-14 10:04   吉林  


一周新法规汇总

(截止2024年10月14日)

法规名称

颁发主体

公布/施行日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4-10-08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0-09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2024年9月21日)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固本之策,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基层治理的重要论述,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基层应急管理组织指挥能力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下,乡镇(街道)(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下同)和村(社区)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应急管理工作,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应急管理的积极性,平时组团服务,应急时就地入列。

(二)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坚持资源统筹、县乡一体、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县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整合安全生产监管、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有关职责,统一归口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综合优势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专业优势,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推动形成隐患排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及时处置闭环管理。在人才、科技、装备、专业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乡镇(街道)支持。乡镇(街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统筹强化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

(三)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完善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应急指挥机制,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单位职责,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确保上下贯通、一体应对。

(四)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指挥协调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研究应急管理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县级应急管理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及消防工作,合理布局应急资源和人员力量。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应急管理及消防相关基本履职事项和以上级应急管理等部门为主负责、乡镇(街道)为辅配合的履职事项,并相应下沉工作力量和资源,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对不属于乡镇(街道)职责范围或乡镇(街道)不能有效承接的事项,不得由乡镇(街道)承担。完善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整治和责任倒查机制。

二、提高基层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五)强化智能监测预警。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促进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进一步完善监测手段,提高预警精准度,实现从人防、技防向智防提升。健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数据成果动态更新制度,强化结果分析应用。加强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推动系统应用向基层延伸,强化数据汇聚共享和风险综合研判。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评估,积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对老化燃气管道、桥涵隧道、病险水库等高风险领域加强风险实时监测,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建立风险隐患“一张图”,畅通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落实直达网格责任人的预警“叫应”机制,综合运用应急广播、短信微信、智能外呼、鸣锣吹哨、敲门入户等手段,及时传达到户到人。

(六)做实隐患排查治理。市县两级加强对基层隐患排查治理的业务和技术指导,推广应用简便易用的风险隐患信息报送系统。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重点检查,做好日常巡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动自查等制度,突出防御重点,盯紧基层末梢,着重开展“九小场所”、农家乐、经营性自建房、在建工地、燃气、低洼易涝点及城市地下空间、江河堤防、山塘水库、尾矿库、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森林草原火险区等风险隐患排查,提升排查专业性。企业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群众发现报告风险隐患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做法,完善发现问题、流转交办、督查督办等制度。分区域、分灾种、分行业领域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采取工程治理、避险搬迁、除险加固等方式,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七)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派驻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和“四不两直”等方式,提升乡镇(街道)执法效能。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强化“互联网+执法”,推动执法全过程上线入网。发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作用,加强专家指导服务。

(八)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活动。加强科普读物、动漫游戏、短视频等公众教育产品开发推送,采取案例警示、模拟仿真、体验互动、文艺作品等形式,深入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培育安全文化。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公共场所、各类场馆等因地制宜建设防灾减灾体验场所,常态化开展科普宣传和技能培训,强化对基层干部教育培训,提升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增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九)完善救援力量体系。市县两级根据本地人口数量、经济规模、灾害事故特点、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依规配齐配强应急救援力量,优化队伍布局,构建“综合+专业+社会”基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推动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调度使用。发挥属地企业专职救援力量、微型消防站以及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等作用,加强专兼职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水旱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风险突出,或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集中的县(市、区、旗),要加强相关专业救援力量建设。

(十)鼓励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发挥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等作用,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政治引领、政策指导和规范管理。开展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举办技能竞赛,组织实施分级分类测评。将社会应急力量纳入资源统计、管理训练和对接调动的范畴,积极搭建任务对接、技能提升、激励等平台,可在训练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完善应急管理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十一)加强一体管理与实战训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建立健全与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联训联演联战机制。优化力量编成,对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体系化编组,统一管理指挥,强化救援协作。坚持实战导向编制训练计划,采取理论培训、案例教学、岗位练兵、比武竞赛、联合演练等方式,提高抢险救援能力。

(十二)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市县两级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建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经济实用的应急救援训练场地,推动与国防动员相关场所设施共建共享。规范救援装备配备,购置破拆、清障、防护、通信等先进适用应急装备,强化共享共用。加强队伍正规化管理,建立人员选配、值班备勤、应急响应、指挥调度、训练演练等制度。

四、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加强预案编制和演练。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灾害事故风险特点,指导编制并动态修订上下衔接的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简明实用的村(社区)应急预案,制定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应对措施。常态化开展预案演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演练,高风险地区要加强防汛、防台风、避震自救、山洪和地质灾害避险、火灾逃生等专项演练。

(十四)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发布。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值守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主体、范围、内容、时限、流程和工作纪律,落实企业、学校、医院、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及时报告信息的主体责任,加强多渠道多部门信息报告,强化信息互通共享,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十五)开展先期处置。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应急处置权。强化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提高响应速度。灾害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组织人员转移,救早救小救初期。就近启用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组织群众自救互救。根据需要申请上级增援并配合做好救援工作。推动应急避难场所和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融合共建、综合利用。

(十六)统筹做好灾后救助。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灾情统计和灾害救助,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承保机构开展保险理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协助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卫生防疫、抚恤补偿、心理抚慰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五、强化基层应急管理支撑保障能力

(十七)强化人才支持。通过公务员考录、实施基层应急管理特设岗位计划、公开招聘、退出消防员安置等方式,配备专业人员,充实基层应急专业力量。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职业学校开设应急管理相关学科专业,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鼓励基层应急管理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应急救援员等职业资格,参加紧急救援救护、应急医疗急救等专业技能培训。维护退出消防员合法权益,合理保障基层应急管理人员待遇,按规定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抚恤优待等政策。

(十八)保障资金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完善多元经费保障。将救援队伍和应急场所建设、应急装备物资配备、应急信息化项目等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完善基层防灾减灾、公共消防等基础设施。

(十九)强化物资保障。市县两级要坚持节约高效原则,综合考虑本地灾害事故特点、人口分布、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点布局,在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卫星通信终端、险情监控、救生防护等必要物资装备。对市场保有量充足、保质期短、养护成本高的物资,逐步提高协议储备占比。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家庭储备必要应急物资。充分发挥各级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健全直达基层的现代应急物流调配体系。按照规定完善社会资源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加强基层应急救援用车保障,为应急救援人员和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二十)加强科技赋能。推动“智慧应急”和基层治理有机融合,按照部省统筹管理、市县推广创新、基层落地应用的要求,推广应用符合基层实际需求的科技手段和信息化系统。强化系统集成,加强数据融合与分析应用,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提供隐患辅助识别、预警预报自动提醒等智能服务。加强“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状态下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在基层推广配备“小、快、轻、智”新型技术装备。

(二十一)推进标准化建设。鼓励地方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村(社区)综合减灾等工作。加快基层应急力量配置、场所设施、物资装备、应急标识等标准化建设,做到力量充足、设施完备、装备齐全、标识一致、管理规范。

六、强化组织实施

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与重点工作统筹谋划推进,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类指导、符合实际、明确职责的原则,可制定配套文件。明确细化落实应急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完善相关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将应急管理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和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平台,在干部考察考核等工作中,注意了解有关领导干部履行灾害事故预防、应急准备、救援处置等职责情况。对在防范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原文地址: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10/content_6978739.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4〕1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经商教育部,现就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本通知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分类制定收费管理方式。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地方认为确有必要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由地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引导服务机构与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或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管理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评估基础上提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收费标准可参考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三、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不同班型制定。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分别制定。

  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的确定,可参照上述原则。

  四、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各地地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省份收费政策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六、强化组织实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要求,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组织认定,严格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具体政策;在出台政策时,要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10月9日

原文地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410/t20241012_1393586.html

内容整理  |  高琦

排版  |  张丁
审核  |  孟军、林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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