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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瀛庆||每周新法规速递
2024-07-08 15:34
吉林
一周新法规汇总
(截止2024年07月08日)
法规名称
颁发主体
公布/施行日期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国务院
2024-07-01
《司法部发布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指导案例》
司法部
2024-07-04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07-05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六条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通过其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本规定且无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对公司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加强指导,制定具体操作指南,优化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提升登记便利化水平。
第十一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0376.htm
司法部发布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指导案例
青少年健康成长,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青少年工作,关心关爱青少年的成长成才,对新时代青少年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为做好青少年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全国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戒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做好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工作,坚持“科学戒治毒瘾”和“毒品预防教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围绕“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这一主题,司法部发布6篇指导案例。这些案例分别是“未成年戒毒人员刘某的教育矫治案例”“开展动感蹦床训练提升戒毒人员体质的康复训练案例”“十六年接续照管青年戒毒康复人员彭某保持操守的案例”“帮助自愿戒毒人员赵某戒断毒瘾保持操守五年的案例”“运用‘红罂’品牌提升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效果的案例”和“运用线上直播形式向青少年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的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是从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9500余个戒毒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分别来自安徽、广东、广西、山西、福建、北京等6个省份,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综合运用多种教育矫治方法促进未成年戒毒人员身心康复。案例一中,安徽省南湖强制隔离戒毒所针对未成年戒毒人员心理不成熟、认知能力差等特点,运用多种矫治方法,帮助未成年戒毒人员消除不良情绪,建立正确认知,激发戒毒动机,塑造积极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二是渐进式动感蹦床训练打造运动康复新模式。案例二中,广东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创新引入小蹦床运动项目,通过分级分段开展训练,有效提升戒毒人员的体适能和心理健康水平,在科学戒毒道路上做出了有益探索。三是贯通强制隔离戒毒和后续照管开展全链条教育矫治。案例三中,广西司法行政戒毒系统二十年来深耕“十步脱瘾法”,在所内开展认知行为教育,激发戒毒人员内驱力,出所后持续照管助力保持操守,帮助17岁戒毒人员保持操守16年,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四是精心探索戒毒康复新方法助力自愿戒毒人员保持操守。案例四中,山西省戒毒康复管理所探索总结出“四步五疗”自愿戒毒康复法,采取掌握吸毒诱因、修复亲情关系、多措对症治疗、开展衔接帮扶等形式,综合运用多种矫治手段,帮助自愿戒毒人员戒断毒瘾,持续保持操守。五是全方位打造禁毒品牌提升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质效。案例五中,福建省厦门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创建“红罂”禁毒品牌,聚焦青少年群体实施“三点连一线”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法,有效提升了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毒之墙。六是创新开展线上直播拓宽禁毒宣传教育覆盖面。案例六中,北京市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深入分析青少年群体身心发展特点,系统设计宣讲内容,与多部门联合举办“金盾护航 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线上系列讲座,扩大了禁毒戒毒影响力,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阅。
案例一
未成年戒毒人员刘某的教育矫治案例
案例简介:
当前,新类型毒品及替代物质叠加滥用问题持续蔓延,吸毒群体呈现低龄化趋势,以青少年为主体吸食麻精药品和非列管成瘾性物质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与成年戒毒人员有明显差异。安徽省南湖强制隔离戒毒所针对一起未成年人戒毒案例,深入研究探索,运用改变不合理认知、情绪疏导和亲情帮教等方法,帮助未成年戒毒人员消除不良情绪,建立正确认知,激发戒毒动机,塑造积极人格,增强社会适应能力,取得了较好的戒治效果。
案例编号:AHJDJZ1673948020
案例二
开展动感蹦床训练提升戒毒人员体质的康复训练案例
案例简介:
蹦床运动能够让戒毒人员感受到规律的弹振、腾空,体验到自由飞翔的愉悦和突破难度动作的兴奋,激发其运动的积极性,培养其协调性、平衡感和团队精神。广东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选取60名身体健康且无运动禁忌症的青年戒毒人员,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动感蹦床训练,每周3次、每次2课时、每课时30分钟,同时通过基础心率、舒张压、收缩压、肺活量、纵跳、台阶指数、选择反应时、跪姿抛药球、闭目单脚站立等体能测试和一般健康问卷(GHQ-12)等心理测试,评估戒毒人员训练前后的整体状况。实践证明,蹦床运动能够有效提升戒毒人员的体适能和心理健康水平。
案例编号:GDJDKX1719469485
案例三
十六年接续照管青年戒毒康复人员彭某保持操守的案例
案例简介:
毒品滥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新型毒品滥用群体低龄化的特征凸显,青少年涉毒群体戒毒过程更易出现反复。广西司法行政戒毒系统20年来坚持不懈用“十步脱瘾法”激发戒毒人员内驱力,戒毒所内,开展教育矫治帮助戒毒人员正确认识毒品危害、健全完善人格、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戒毒所外,实施后续照管持续赋能助力戒毒康复人员保持操守。17岁吸毒的彭某,解戒后连续保持操守16年,是“十步脱瘾法”成效的生动体现,为青少年涉毒群体戒断毒瘾提供了鲜活经验。
案例编号:GXJDJJ1719417403
案例四
帮助自愿戒毒人员赵某戒断毒瘾保持操守五年的案例
案例简介:
山西省戒毒康复管理所探索总结出“四步五疗”戒毒康复方法,特别针对初吸、偶吸的自愿戒毒人员,抓住“未病、初病”窗口期,耐心细致开展矫治,搭建平台修复亲情。综合运用医疗、膳食营养、物理治疗、心理矫治、康复训练等手段,扎实开展就业帮扶、随访帮扶和心理帮扶,帮助自愿戒毒人员持续保持操守,取得良好成效。
案例编号:SXJJDJJ1719456935
案例五
运用“红罂”品牌提升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效果的案例
案例简介:
福建省厦门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聚焦青少年群体,通过建队伍、强基础、创品牌等手段,形成了在厦门家喻户晓的“红罂”禁毒专业宣讲团队,以集美禁毒社工和高校学生为核心的“集美分团”,在校中小学生组成的“红罂小卫士”,正在和已解除社区康复人员组成的“阳光小分队”,打造出红罂禁毒生力军。积极推广“健康人生、无毒生活”的理念,面向青少年推出“两城三所十校禁毒云课堂”,依托微信公众号、喜马拉雅等平台推送禁毒内容,编排“手语操” “答嘴鼓” “闽南语顺口溜”等特色创新曲目。截至目前,戒毒民警已累计开展校园毒品预防教育178场次,受众达38万余人次,基本实现了厦门市岛内学校的全覆盖。
案例编号:FJJDXJ1719454834
案例六
运用线上直播形式向青少年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的案例
案例简介:
北京市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以“金盾护航”项目为依托,发挥专业资源优势,探索使用线上直播的形式,针对青少年群体的特点,以“护航青春、绿色无毒”为主题,设计认识毒品与远离毒品、抵御诱惑与拒绝毒品、守护心灵与健康生活3个宣讲单元,通过“大兴土著”公众号面向社会直播。直播观看人数达到1.9万人,点赞10万余次,受到社会各界好评,也进一步提升了禁毒宣传教育的覆盖面,丰富了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了禁毒宣传教育的质效。
案例编号:BJJDXJ1719473235
原文地址: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jgsz/jgszzsdw/zsdwzwfzyjzx/zffzyjzxxwdt/202407/t20240704_501797.html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某强奸案
——住宿经营者及时报告,阻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日晚,李某某驾车至贵州省威宁县某乡镇时,路遇被害人赵某某(女,案发时12周岁)。李某某以送其回家为由将赵某某骗上车并载至偏僻小路,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李某某又将赵某某带至某宾馆,欲开房再次对其实施性侵害。该宾馆经营者樊某某在询问核对信息时发现赵某某神色异常,对李某某有抗拒、害怕反应,二人年龄差距大,身份关系可疑。樊某某将赵某某带进宾馆前台进行保护并立即报警。2023年2月10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同年4月10日,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主要做法
(一)细化、明确报告情形,压实住宿经营者报告责任。为有力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逐案倒查的工作要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公安局开展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反向审视工作。针对住宿经营场所易被利用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向县未保委进行了专题报告。县未保委组织公安、文旅等部门对全县2000余名住宿经营者开展强制报告制度培训,详细讲解制度内容、报告途径、法律责任,并参照中央九部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和公安部关于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要求,对住宿经营者发现哪些情况必须报告进一步细化明确,要求住宿经营者在接待非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未成年人处于醉酒状态、神情紧张害怕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本案中,宾馆经营者樊某某即是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报案使得被害未成年人得到及时保护,免遭再次侵害。
(二)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为激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报告积极性,推动激励机制制度化,威宁县未保委出台《关于对履行强制报告制度职责人员的奖惩工作方案》。根据该方案,樊某某被奖励1000元。目前,该县已累计对12名履行强制报告人员给予奖励。同时,检察、公安等单位联合开展督促住宿经营者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护苗”专项行动,督促落实“五必须”规定,责令600余家违法住宿经营者进行整改,行政处罚50余次,其中吊销许可证2家。2023年,该县住宿经营者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26件次,同比上升136%,当地发生在住宿经营场所的性侵害案件同比下降86%。
三、典型意义
目前,住宿经营者落实强制报告度的情况总体趋好,一些经营者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有效预防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但也有一些经营者对何种情况下需要报告把握不准,不敢报告、不愿报告。为有效推动制度落实,各地可对照九部委《强制报告意见》和“五必须”规定,细化报告情形,通过培训宣传、奖惩激励等方式强化责任,充分调动强制报告主体履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住宿经营者也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住宿安全保护法律责任,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履行询问核实义务,敏锐发现可疑情况,将强制报告制度和“五必须”规定落到实处。
案例二
杨某甲虐待案
——教育工作者主动报告,多部门协力保护救助
一、基本案情
杨某甲在妻子离家出走后独自抚养女儿杨某乙(案发时7周岁)。2018年至2022年,杨某甲因家庭琐事、学习教育等问题,长期采用掐拧、抽打等方式虐待杨某乙,致其双肘关节、右肱骨下段损伤。2022年3月,杨某乙所在学校校长陈某某注意到杨某乙情绪异常,不爱参加体育活动,后经仔细观察,发现杨某乙手臂活动受限、颈部多处瘀青。陈某某向杨某乙了解情况后,得知体伤系杨某甲殴打所致且伤情严重,随即报案。2022年9月28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甲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2023年2月9日,法院依法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主要做法
(一)多部门协作配合,及时救助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本案中,杨某甲系杨某乙唯一监护人,杨某乙随杨某甲生活期间,杨某甲无固定收入,二人生活较为困难,杨某甲入狱服刑后,杨某乙处于事实无人抚养状态。为保证杨某乙得到妥善的安置保护,检察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会商研究后,对杨某乙开展了综合性的救助保护工作。一方面,针对杨某乙手臂康复问题,街道派员陪同杨某乙前往省级医疗机构就医,并制定治疗方案,治疗、交通等费用由司法救助予以保障。为杨某乙提供司法救助金13万元。另一方面,在杨某甲被羁押后,民政部门第一时间将杨某乙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并安置于区福利院临时照护,每月发放2100元生活补贴。同时,教育部门协调转学事宜,将杨某乙转入福利院附近学校就读。此外,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指派专业社工跟进杨某乙心理情况,定期开展心理评估和疏导工作。经过各部门协作配合,杨某乙得到妥善的监护照料,身心健康逐渐恢复。针对杨某甲教育理念偏差问题,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了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杨某甲认识到原来教育方式的错误,提高了亲子沟通和家庭教育的能力。杨某甲服刑期满后,社区将继续跟踪、监督其监护行为。
(二)坚持“春蕾安全员”工作机制,强化主动排查、主动发现。为强化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政厅、妇联共同建立了“春蕾安全员”工作机制,构建各部门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队伍,形成部门合力。龙岩市建立了“春蕾安全员”分级介入机制,组织“春蕾安全员”主动排查情况,及时开展介入处置工作。目前,已通过走访主动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线索43条,并对11起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立案调查。
三、典型意义
保护遭受侵害和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发现问题是重要的一步,但只是第一步。发现问题后有力有效地解决问题,使未成年人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未成年人远离再次遭受侵害的风险,安全健康成长。本案为学校强制报告后,各部门协同发力,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有效、综合保护的典型案例。相关职能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后,第一时间为其进行了医疗康复、临时安置、经济救助、教育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并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部门间协同配合机制。各地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过程中,不仅要重视责任主体报告责任的落实,还应重视报告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使身处困难和危险当中的未成年人都能走出困境,远离危险。
案例三
姚某甲强奸案
——医务人员主动报告,助力惩治性侵害犯罪
一、基本案情
姚某甲与姚某乙(案发时14周岁,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系同村村民。2022年6月,姚某甲趁姚某乙家中无人照看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2023年1月,姚某乙家人发现其怀孕,怀疑系姚某甲所为,遂找到姚某甲对质。姚某甲承认其强奸姚某乙的事实并赔偿8万余元,姚某乙家人同意不再追究姚某甲责任。后姚某乙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流产。接诊医生发现姚某乙低龄怀孕且智力发育不正常,有遭受性侵害的可能,随即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报告。2023年3月22日,山东省乐陵市检察院对姚某甲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18日,姚某甲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主要做法
(一)开发智能报告系统,便捷医务人员报告途径。强制报告制度实施过程中,一些医务人员因担心引发医患纠纷、过多占用时间精力等原因,发现可疑情况不愿报告、不敢报告。为打消医务人员顾虑,保障制度落实,2022年,乐陵市检察院、卫健局共同研发“强制报告智能报告系统”,将其嵌入医院诊疗系统。医生在诊疗时若发现未成年人存在怀孕、流产、身体多处损伤等疑似受侵害情况,可通过该系统将相关信息“一键推送”给检察、公安、卫健部门。系统上线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专题培训,大力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本案中,医务人员就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合意“私了”、不同意报案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报告智能报告系统”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二)检、警、医协作配合,及时调取固定证据,有力惩治犯罪行为。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医务人员的协助下,及时提取胚胎组织,固定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为指控犯罪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有效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本案中,姚某乙因失学在家,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部分残疾儿童失学辍学问题,检察机关、教育部门、残联组织共同研发“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对适龄残疾儿童名单与在校学生学籍名单进行比对,查找出没有入学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随后推动安置26名残疾儿童随班就读、1名残疾儿童进入特教学校就读、为10名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在此基础上,多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强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控辍保学实施办法》,制度化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受教育权。
三、典型意义
医疗场所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线索的重要途径和渠道,2023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1581件系经医务人员报告发现。本案是医务人员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典型案例。医生在被害人家属反对的情况下,坚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提取、妥善保管生物检材等易灭失证据,对于及时揭露、有效惩治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近年来,社会大众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不断增强,但距离全社会普遍接纳、自觉遵守制度要求仍有差距。一些家庭在子女遭受侵害后不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更有一些监护侵害案件,家长极力隐瞒犯罪行为。强制报告义务为法定义务,其履行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阻碍义务履行。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人员和单位应牢固树立报告意识,严格落实制度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为制度落实提供充分的便利和保障。此外,各部门应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促进形成知晓报告、理解报告、支持报告的良好氛围,努力减少报告主体在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时可能面临的人为阻碍。
案例四
高某某虐待案
——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一、基本案情
杨某甲与刘某离婚后与高某某同居。因杨某甲常年在外务工,其女儿杨某乙(案发时8周岁)跟随高某某生活。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高某某多次殴打、虐待杨某乙,造成轻微伤。班主任董某某发现杨某乙行走不便,经仔细查看发现其腿部烫伤且全身多处陈旧性伤痕。董某某认为杨某乙可能遭受侵害,遂按强制报告要求,将该情况报告所在学校,学校立即报告至教育部门及乡政府,乡政法委员韩某某随即报案。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对高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26日,法院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主要做法
(一)实化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数字赋能畅通报告途径。为有力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华龙区组建了由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乡(办)政法委员为主体的强制报告联络员队伍。联络员负责协调相关工作,监督制度落实。同时,检察机关研发上线“强制报告e平台”,便于联络员进行线索报告、转介处置、保护救助等工作。本案中,乡政法委员韩某某即是通过“强制报告e平台”报告杨某乙疑似遭受侵害情况。线索经平台自动转介。各部门联络员看到平台信息后开展相应的保护工作。此外,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该区将e平台线索举报二维码张贴在酒店、KTV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高发场所和社区、学校等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区域,通过手机扫码即可随时举报相关问题。该平台运行两个月,已收到强制报告线索90余条,立案4件,联合帮扶救助37人次。
(二)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案发后,杨某甲不愿追究高某某刑事责任,而杨某乙时年仅八岁,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检察机关认定该案属于法定“被害人没有告诉能力”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建议公安机关以高某某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2023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案件办理期间,鉴于杨某甲长期在外务工,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经征求杨某乙本人及其生母刘某意见,办案机关指导杨某甲签署变更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书,将杨某乙交由刘某抚养。目前,杨某乙已跟随刘某到外地居住,生活、学习恢复正常。
三、典型意义
强制报告的制度效果取决于落实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九部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强制报告制度要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各地仍须结合地区实际,构建符合本地情况的具体落实机制。本案中,发案地区建立的强制报告联络员机制,就是一项务实举措,保证了制度落实过程中责任到人、工作衔接、信息共享。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伤害后往往不敢、不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教师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对未成年人异常情况的敏感性,及时发现报告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情况。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构成虐待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无法告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按照公诉案件办理。
案例五
四川某酒店履行报告责任案
——住宿经营者落实“五必须”规定 有效预防犯罪发生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6日21时许,胡某(男,案发时20周岁)和未成年人王某某(女,案发时13周岁)到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某酒店办理入住,酒店工作人员依法询问未成年人监护人联系方式及同住二人关系,胡某称其与王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之后便借口还未吃饭带王某某快速离开,酒店工作人员立即将该可疑情况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民警接报后立即展开工作,及时找到胡某、王某某二人。经核实,王某某当天约胡某打游戏,结束后时间较晚,胡某提出两人在外开房过夜。了解上述情况后,民警迅速联系到王某某监护人将其接回,并对胡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二、主要做法
(一)统筹落实强制报告与“五必须”,切实推动报告责任落实到位。为压实报告主体责任,凉山州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所有宾馆进行全要素治安信息采集,逐一签订法律告知书、责任承诺书,定期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发现未落实报告责任的及时发放风险提醒单。本案中,宾馆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和“五必须”规定,在为胡某、王某某二人办理入住期间,发现王某某是未成年人后,详细询问其与同住人员身份关系,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告,使未成年人脱离不法侵害风险。
(二)健全工作机制,源头防范治理。凉山州公安局建立“两查一曝”机制,每月组织各区县公安局对州内旅馆等住宿行业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和“五必须”情况进行交叉检查、随机暗访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曝光。雷波县公安局、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沟通相关情况,并在移送案件时一并移送强制报告责任落实情况核查材料。
三、典型意义
宾馆等住宿经营场所因其行业特殊性,易被利用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住宿经营者严格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落实“五必须”规定及未成年人安全保护责任对预防和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发生具有重要作用。住宿经营场所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必须逐一查验入住人员信息,并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旅馆等住宿经营者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对于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监督整改,对于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处罚追责。
原文地址:
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407/t20240705_659652.shtml#2
内容整理 | 高琦
排版 | 张丁
审核 | 孟军、林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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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庆律师事务所
瀛庆律师事务所以专业化团队、平台化运营、数字化链接成为区域规模化的知名法律服务机构。业务领域:房地产及建筑工程、金融与保险、知识产权、涉外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不良资产处置、刑事辩护、企业合规、破产重组与清算、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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