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新《公司法》你Get多少?普法讲堂来解读(二)

文摘   2024-09-24 17:40   湖南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吧!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内容特别多,很多修改非常重要,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普乐公司开辟专栏,并就其中影响较大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提醒广大员工重视法律规则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风险防控,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积聚澎湃力量。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关于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股东可以用作出资的有哪些财产?


答: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新《公司法》在此基础上新增补充列举了股权和债权的出资方式。













法条索引: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限公司成立后,负责核查出资情况的是哪个机构?


答:新《公司法》新增了董事会催缴出资义务,明确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法条索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将会承担哪些后果?


答:股东如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公司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即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这里敲一下黑板,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法条索引: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有限公司是否必须设董事会或者监事?


答: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法条索引: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5.新《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实缴期限的规定具体指什么?


答:新《公司法》完善了注册资本认缴制,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据此,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期限为五年。另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话呢,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要求是不一样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法条索引: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来源:苏州政务服务、大丰政务服务


汨罗市普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带给你汨罗产业园最新资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