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新《公司法》你Get多少?普法讲堂来解读(六)

文摘   2024-10-29 15:01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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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内容特别多,很多修改非常重要,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普乐公司开辟专栏,并就其中影响较大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提醒广大员工重视法律规则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风险防控,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积聚澎湃力量。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



关于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哪些类别股?



答:股东或投资人自身条件不同、利益诉求不同,无差别的普通股并不能满足股东或投资人的多样化需求,因此新《公司法》增加了类别股规定,允许股份公司发行不同于普通股的类别股,包括优先股/劣后股、表决权具有差异化的股份、转让时受到限制的股份以及其他由国务院规定的股份;并根据我国股票发行的实际,取消无记名股。

这里小编给大家提个醒,要发行类别股的记得好好修改和确认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毕竟章程是公司治理和公司有序运营最核心的基础性文件。

法条索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2.发行类别股的股份公司,对股东会做出决议还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对于类别股股东而言,非常重要的保障就是重要事项上的“双重表决”——新《公司法》规定,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条索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3.股份公司是否允许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



答:允许,新《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即公司设立后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确定数量的股份。授权资本制可以使公司以较少的资本先行设立,同时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有助于提升公司发行股份的效率。

同时,为了防止实收资本与公司资产的脱节,平衡公司利益与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对授权资本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明确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的期限为3年、比例为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能对公司资产质量、其他股东利益带来影响,故还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法条索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份变动或转让时是否有限制规定?



答: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外,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所持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明确了限售期内虽然不能进行股权转让,但可以进行股份出质,只是质权人在限售期内不得行使质权。

法条索引: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来源:苏州政务服务、大丰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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