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内容特别多,很多修改非常重要,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普乐公司开辟专栏,并就其中影响较大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提醒广大员工重视法律规则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风险防控,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积聚澎湃力量。
影响五 :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条是关于股东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的规定,对此,新《公司法》有两大调整:
(一)新增了“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的特殊起算时点和最长行使期。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股东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对股东会决议不知情的情形。根据原《公司法》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股东会决议作出满60日即丧失提起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权利。新《公司法》修改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同时规定决议撤销权的最长行使期间为1年,不可中断或延长。由此弥补了原《公司法》的漏洞,平衡了股东对股东会的程序性权益和股东会运行效率。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规定仅适用股东会决议,不适用于董事会决议。
(二)新增公司就股东可撤销决议的法定抗辩事由。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决议撤销权,维持公司内部治理的稳定性,新《公司法》沿用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的规定,对股东行使决议撤销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赋予公司仅在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方面存在对决议不产生实质影响的轻微瑕疵时,可以有效抗辩股东的撤销权。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作出的决议效力对公司运转有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为了召集股东会、董事会,公司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已经作出的决议也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些都要求维持决议的效力。另一方面,只有在决议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作出的,相关的规定才能实现其保护目的,更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此提醒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避免决议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提醒股东特别关注决议撤销权的60日和最长一年的除斥期间,如发现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及时启动决议撤销之诉,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泰州姜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