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内容特别多,很多修改非常重要,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普乐公司开辟专栏,并就其中影响较大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提醒广大员工重视法律规则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风险防控,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积聚澎湃力量。
影响四 :增加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早在公司法解释三引入了股东除名制度,新公司法的股东催缴失权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往,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需提起诉讼主张股东除名,公司不仅承担举证责任,甚至有可能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收资本不一致。现如今股东催缴失权制度为公司资本充实提供了便捷途径,接到失权通知的股东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法官再次提醒,一方面,从董事会的法定职责层面看,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以缴纳出资与接受出资为内容的合同关系,股东若未按约定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可能危及公司资本充实及正常经营,董事会对此“应当”履行自己核查出资的职责,发出催缴通知,否者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从公司自治原则层面看,是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发出失权通知,但如果发出失权通知后违约股东丧失该股权,其他股东应依法受让该股权,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公司减少相应注册资本。
来源:泰州姜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