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内容特别多,很多修改非常重要,将对我国数千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普乐公司开辟专栏,并就其中影响较大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提醒广大员工重视法律规则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风险防控,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积聚澎湃力量。
影响十: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信息的权利,属于股东权利中的辅助性权利,为股东其他权利的有效行使提供基础保障。相较于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制度方面有多处修改亮点,其中之一便是扩大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增设股东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由新《公司法》第5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知情权由新《公司法》第110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有权查阅、复制以下六类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就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一)权利主体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权利客体方面。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因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所载信息敏感,与公司商业秘密紧密相关,因此,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范围应限于与其查阅目的直接相关的内容。
(三)权利内容方面。股东可以自行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对此股东不享有“复制”权。
(四)权利行使的方式,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知情权的穿越行使制度
新《公司法》创新性地规定了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的知情权。在全资母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下,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完全的控制权,赋予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的查账权完全具有正当性。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行使知情权,适用股东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行使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权利时,应当同时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上市公司在《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双重管理规制体系下的应有之义。
来源:泰州姜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