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青山 “植”此青绿】临沂中院、高新区法院联合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宪法宣传周活动

政务   2024-12-06 19:54   山东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12月5日上午,临沂中院、高新区法院联合开展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宪法宣传周活动暨卧虎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揭牌仪式。临沂中院副院长宋敬华与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刘春晨共同为基地揭牌,高新区法院院长杨华雁主持活动。临沂中院环资庭、宣传处,高新区环资审判联席会议单位负责同志及法院干警代表参加活动。




卧虎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是法院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力量共同建设,是府院联动 共同保护生态的优秀范式,拓展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广度和深度。揭牌仪式后,高新区法院以案释法、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情况进行了法治宣讲。活动最后,临沂中院干警代表与高新区单位代表共同到卧虎山补种区开展补植增绿活动。



下一步,临沂两级法院将上下联动、内外协同、凝聚合力,充分发挥全市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的巡回审判、生态修复、法治宣传、实践教育、综合治理等功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护卫临沂的绿水青山和碧水蓝天。



宪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序言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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