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新规概览与解读

学术   2024-09-24 18:04   北京  

作者 |  沈骏 牟奇涛


引言


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金缺口问题,我国早在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即释放“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信号,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决定》”),《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办法》”),《决定》和《办法》(“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新规”)均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新规深刻影响了我国的退休制度,法定退休年龄的变化、 前后弹性退休、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增加以及超龄劳动者和临退休失业人员权益保障等问题值得各界关注。随着新规的实施,我们亦可以展望配套的法律修改和制度明确。



一、法定退休年龄的变化


《办法》第一条 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


为了增强政策变化的平稳性以及公众预期,新法定退休年龄以小幅度、稳节奏的变化方式推进,一批“保持不变”,一批“逐步延迟”,一批“跨步延迟”,总体上,出生时间越早、越临近退休的职工群体受到的影响越小。


《办法》第八条 国家规范完善特殊工种等提前退休政策。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部分废止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的特殊工种职工(包括部分基层干部)可以提前退休。后续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的配套变化和各地实践仍有待观察。


二、前后弹性退休


《办法》第三条 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新规的前后弹性退休增强了实操的灵活性,职工在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以后,可凭单方意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但是弹性延迟退休需要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


其实,上海已经实施了类似的“柔性延迟退休政策”[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在上海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职工可以与单位协商一致,提供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至缴纳地的社保中心办理备案,备案后,单位只缴纳养老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女职工最多缴到60周岁,男职工最多缴到65周岁,到期无法缴纳。一些地区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单位劳动的职工并不会强制停止社保缴费,实质上也起到了延迟退休的效果。


另外,弹性退休也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对于临退休人员的管理难度,单位可以重点关注弹性退休人员的到期终止、“15+5”特殊保护人员范围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署范围的相应变化。单位新招用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能否依据新规办理延迟退休也有待各地的实践口径。


三、最低缴费年限增加


《办法》第二条 从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每年提高六个月。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2],而用人单位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法律关系性质存在很大争议。比如,观点一认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丧失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用工单位只能建立劳务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观点二认为,用人单位与留用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特殊劳动关系,与新招用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建立劳务关系;观点三认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丧失劳动者资格,仍可以从经济、组织、人格从属性方面判断是否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特殊劳动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直接影响超龄人员的权益内容和实现方式。


近年来,全国很多地区的工伤保险规定将超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非强制性保障范围,单位可以选择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本次新规增强了对于超龄劳动者的强制性工伤保险保障。


五、临退休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办法》第七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向失业人员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义务,在新规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在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内容后,单位更应注意履行前述告知义务,避免失业人员主张相应的社保待遇损失。


注释:

[1] 参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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