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35+顛覆案」45名被告的刑期,依據分級量刑原則對主腦及參與者作出不同量刑,充分顯示出在逾百日的審訊日子中,法官審理案件的專業精神,為香港首宗顛覆國家政權案件作出獨立審判,不但庭審有序,且判處的刑罰震懾有力,其中首要分子及最大推手戴耀廷被判囚10年,可謂是罪有應得。然而,就在判處各被告刑期後,英美雙方又再公然說三道四,英方官員發表涉港錯誤言論,聲稱要為被判刑者鳴冤叫屈;美國國務院又發表聲明,聲言要向負責執行《香港國安法》的香港官員實施新的簽證限制云云。說到底,外部勢力根本是借此干預香港司法獨立,並抹黑及破壞香港法治。「35+顛覆案」自起訴伊始便遭受來自境外勢力的不間斷干擾,當日宣判時就有不少外國領事到場旁聽,且在最終量刑結果公布後,境外媒體普遍以「量刑過重」作為評論基調。此案得以在外界壓力下完成公正、客觀的裁決,可見香港堅持依法審訊原則,體現出司法獨立的優越性。部分外媒在報道案件時避重就輕,刻意強調其「港大教授」、「法律學者」的身份,將「違法達義」包裝成為香港前途命運「而戰」,從而模糊戴耀廷等人違反選舉制度與國安法,意圖癱瘓政府、實現攬炒的真實目的。事實上,正是因為戴耀廷的學者身份,才令這些行為的性質更為惡劣。他濫用自己在學生群體中的影響力,以狹隘思維曲解「真普選」的含義,煽惑無知年輕人犯下違法行為。無論是英美官員公然為戴耀廷等人叫屈,還是歐盟指案件判決打擊香港的自由民主,說到底都不過是欲加之罪,為抹黑而抹黑。他們只提判刑是因為戴耀廷組織「初選」(「初選」本身已屬違法),卻閉口不談「初選」的目的是為了「真攬炒十步」鋪路,最終是要顛覆特區政府。戴耀廷等人所觸犯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放在任何國家都屬重罪,在美國該罪行最高可判處20年有期徒刑。他獲判10年刑期,不僅符合國安法對該罪行的量刑規定,亦與國際社會通行的量刑準則一致。「35+顛覆案」的最終裁決是國安法在香港的成功實踐,證明國安法切實填補了一直以來的法治空白,有力打擊、遏制長期存在的攬炒勢力。早在國安法落地之前,戴耀廷等人就已經在港頻繁從事亂港活動。2013年,戴耀廷便以所謂「真普選」為名發起「非法佔中」,一度癱瘓香港主要交通幹道,並在社會播下撕裂與對立的種子,以至引發之後的黑暴事件。這也證明他根本不僅僅是西方國家口中所言的「法律學者」,而是一個徹底的政棍。過去香港雖然有對引發騷亂、干擾秩序者的相關法條,但概念相對陳舊且模糊,難以在法庭上對這些禍港分子進行定罪。
從「35+顛覆案」判決結果可以看到,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誕生,令本地司法機構在起訴此類人時有法可依,有理可循;而戴耀廷之流也再難濫用法律空白為自己脫罪。同時,在起訴過程中,通過控辯雙方的多次辯論,有關國安法的諸多罪行,譬如此案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等,亦都得到更為具體詳盡的解讀,在現實層面豐富了國安法的內涵與影響力。
(本文圖片來自星島及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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