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今日宣判,7人獲刑!

时事   2024-11-14 18:31   中国香港  


在2019年12月8日舉行的灣仔遊行中,亂港組織「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及吳智鴻團夥涉嫌設置炸彈襲擊香港警察→《屠龍小隊案6人認罪!曾計劃殺盡在場警員》。


今日(11月14日),黃振強、吳智鴻等6名認罪被告,以及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的賴振邦,在高等法院判刑。



在「屠龍小隊」中擔任槍手的蘇緯軒被警方拘捕。


據了解,黃振強、吳智鴻、彭軍壕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蘇緯軒、蔡凱明、陳玉龍三人分別承認串謀謀殺、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及串謀無牌管有槍械等罪。

賴振邦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

本案另有兩名被告已接受判刑,其中,張俊富承認管有爆炸品罪及無牌管有槍械罪,判囚18個月;鍾雪瑩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判囚7年4個月。


控方在陳述案情時指出,吳智鴻等人計劃在2019年12月8日舉行遊行期間使用槍和炸彈,打算將分別重達2公斤和8公斤炸藥的一大一小兩枚炸彈,放置在遊行路線途經的軒尼詩道,炸彈內有鐵釘並以電話遙距控制,大小炸彈分別可令400米和100米範圍內的人死亡或受傷。

控方強調,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領導者,計劃透過實施破壞行動誘導警方前往小炸彈放置處,再逼使警員靠近大炸彈地點,槍手會於高處以步槍射擊警察,炸彈爆破後還安排人員執拾警員槍械。


法官張慧玲在判刑時表示,本案比葉繼歡案嚴重,後者為錢財及逃避警方而犯案,而本案則為殺害警察,以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因此本案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量刑起點遠超18年。




(本文圖片來自星島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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