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判決具震懾力,彰顯法庭護國安意志

时事   2024-11-19 18:15   中国香港  

「35+顛覆案」首被告戴耀廷被判囚10年。


「35+顛覆案」正式宣判,首被告戴耀廷判囚10年,其餘被告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囚6年1個月。

「35+顛覆案」不但是首宗涉及立法會議員的國安法案件,涉案人數之多、規模之大、罪行之嚴重更是史無前例。法庭的審訊和判決,體現了香港司法的專業和獨立,過程順利庭審有序,彰顯法治公義,判決具震懾力,充分顯示出法庭維護國家安全的意志,表明任何人不論理由為何,意圖癱瘓特區政府,推翻特區政權機關都是法理不容,更是危害國安的嚴重行為立法會議員的身份也不是違法的「保護傘」。

隨著「35+顛覆案」拉下帷幕,立法會的亂象將不復存在,讓行政、立法以及各界可以集中精力拼經濟謀發展,為市民真正做實事,這也是「35+顛覆案」判決的一大意義。


經過逾百日的審訊,「35+顛覆案」終於宣判,被告罪有應得,香港司法得以彰顯。對於這宗特大國安案件的審理,香港法庭充分顯示出專業和獨立,審訊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環境下進行。儘管面對外部勢力的各種干擾、施壓,但法官仍然保持獨立、專業的審判,法官根據香港國安法依法判決,有力地維護司法威嚴和法治權威。整個過程正是香港司法精神的生動體現。

對於判刑,社會自然各有看法,有人認為有關顛覆行動只有計劃未有付諸行動,有關判刑過重云云。有人則認為顛覆是嚴重罪行,現時的判罰並未能真正體現案件的嚴重性。

客觀而言,這次法庭的判刑既體現了法治精神,亦顯示出法例的阻嚇力,是一個合適的判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第二十九條又規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均屬犯罪。以案情而論,案中被告毫無疑問是違反了香港國安法。


如何判定行為是否違反香港國安法?主要是有關人士是否有具體行動以達到顛覆政權的目的。戴耀廷等人提出的所謂「初選」,不單是為了奪取立法會過半議席,更是通過控制立法會,從而否決財政預算案及所有政策法案,令立法會癱瘓和空轉,以逼使特區政府停擺。此外,「搞手」更提出要配合大規模的暴亂以及外國的干預和制裁,最終達致攬炒、玉石俱焚的目的,這就是戴耀廷提出的所謂「真攬炒十步」。

根據「從犯證人」區諾軒的供詞,更令外界對整場「初選」的來龍去脈了解得更加清楚。由戴耀廷等人士策動的所謂「初選」,不是幾個人突然拍腦袋的決定,也不是一般的政治宣示或政治炒作,而是一場有組織有預謀的奪權行動,通過奪取立法會過半議席,取得立法會的否決權,作為其「大殺傷力的憲制武器」,最終目的是逼使政府交出權力,達致「沒有硝煙的奪權」目的,這就是「35+顛覆案」的本質。

不論戴耀廷一方如何巧舌如簧,但事實不容否定,歷史更加不容篡改,「35+顛覆案」的本質已是板上釘釘。


戴耀廷指「初選」並沒有主張分裂國家,沒有接受外國或境外支援,否決預算案更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因而不屬違法,這是在誤導市民,也是欲蓋彌彰。香港國安法規管的不只是分裂國家,亦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以及外部勢力干預等四類罪行。

其中,「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惡意拉布、嚴重搗亂議會秩序、暴力阻撓議會正常運作。從「初選」的性質目的、參加者的背景立場,都說明這場「初選」已經觸犯了國安法。

其中戴耀廷更是當中的「首要分子」,根據香港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罰則,「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市民雨中排隊等候旁聽審訊。

顯然,法庭對戴耀廷的判刑,已表明其「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本質,正是戴耀廷於2019年12月在《蘋果日報》發表題為《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文章,正式拋出這個奪權計劃,及後更籌劃、主導、操控這個顛覆計劃,是案中的罪魁禍首,今日是罪有應得。

「35+顛覆案」判決向外界表明法庭堅決維護國安的決心,激濁揚清,震懾有力,對於彰顯香港法治、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韓成科香港文化協進智庫高級副總裁、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原文刊載於《橙新聞》



(本文圖片來自星島、香港01及港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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