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28号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节选)
(2020年3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二)对申请设立一般经营项目,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并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允许多个经营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四)推行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以跨部门数据互联互通方式对申请人自主申报的住所信息进行智能匹配校验,校验通过的,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的住所证明材料;
(五)允许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或者联系方式;
(六)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限度尊重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拟注销公告满二十日,且无异议的;
(二)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提出申请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三年以上的公司,其股东书面承诺承担未清偿债务的。
第六十六条 本市健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制度,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有关政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市推进在特定行业、领域建立内部举报人等制度,鼓励行业、领域内部人员举报经营主体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查证属实的,有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并对其实行严格保护。
举报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举报投诉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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