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一水果店通过百度搜索各类水果的功效、营养成分等内容,交广告制作店制作海报在店内墙壁张贴,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是虚假广告,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0000元,水果店认为明显处罚不当,法院该如何处理?
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处罚人店内海报内容均为百度搜索所得,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对水果、蔬菜的营养成份等相关知识有更全面了解的同时促进销售,无主观过错,亦无证据证明有任何消费者(包括投诉人在内)因受海报内容误导而错误消费,造成损失,且被处罚人接到通知后立即整改,态度良好,符合《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的规定。而本案行政机关却生硬适用法律,处以50000元罚款,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轻微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额罚款,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小过重罚”现象,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干群关系,不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朴素的价值观,不利于建立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普遍信赖。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小微企业生存困难的时候,行政处罚更加应秉持审慎与善意理念,多一分关怀与引导,少一分生硬与对立,才能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以倡导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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