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房山区市监局虽对被举报的涉案超市进行现场检查,进行调查询问,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送货单、证明等证据材料,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核查过程中向原告进行线索核查或者调查核实,且未核实过涉案超市进货渠道是否唯一等情况。且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的视频资料及其他证据能够初步反映涉案商品购买过程。在此情形下,本院认为,被告房山区市监局依据其对涉案超市进行的调查及调取的证据认定经营者未购进该批次产品,并作出被诉不予立案决定,构成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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