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至上诉人检查时,康目视光公司将进购的案涉隐形眼镜护理液摆放至货柜,并无销售行为,亦无任何违法所得,该进购行为并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且在上诉人检查发现后,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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