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与法提示:近期,普华在参加部分诉讼案件中发现,部分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所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例中,被处罚当事人提供了"案外" 证据,在庭审现场我们市场监管部门被动不已。实时这个都是可以避免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要再次人员的研究一下《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这个文书。
什么叫案外证据?就是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未收集的证据,包括:不知道要收集、忘记收集或者当事人不配合、拒不提供的证据线索,也就是我们通俗所说的在"案卷"以外的证据。
在目前诉讼中出现案外证据主要有二类情况:
第一、市监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程序中,未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例如,某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警告"处罚后,市场监管部门再次复查发现仍然未履行"查验义务"(当场未提供),执法人员立案调查并处罚人民还5000元。但是超市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是: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是现场情况紧急,加上超市的货物多票据也非常多,一下子找不到相关台账和票据而已。后面已经找到了,执法人员又不告诉其可以补交。
只是千万个例子中的举例而已。当事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属于办案机关应当收集的、用于认定事实、定案的证据。因我们的市场监管局办案人员疏忽大意而未收集,或者没有在办案中要求当事人提供。一旦在诉讼中原告(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出证据,法院是会接受这个证据的。原告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供证据,原告也没有“拒不提供”的情形,对这类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法庭审查认定具备“三性”的,法庭没有不予采纳的理由。当该证据足以推翻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对案件产生重要影响时,法院就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判决撤消行政处罚。
第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已经下达《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不提供,到诉讼时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采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可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以《提供证据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是有法律依据的。当事人拒不提供的,办案机关就依据已经能够取得的证据定案处罚,当事人不服处罚提起诉讼,在法院又提出应当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法院是不会采纳的。因为,这时提交的证据属于违法证据,是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应当向调查机关提供而未提供的证据,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关向法院提交《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作为证据,就能证明当事人(原告)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应当依法提供证据给市场监管部门而拒不提供的,当事人(原告)在法院诉讼中,新提交的证据失去了合法性,法院一般就不会采纳了。
按照这个规定,法院是按市场监管部门之前所做出的《行政处罚案卷》内已有的证据进行裁判的,这就是使用好《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的重要性!不是办案机关有无权力提出要求,而是当事人有法定义务向办案机关提供证据。
《提供证据通知书》的适用条件:
《证据规定》在诉讼中出现案外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也就是说并非完全的、无条件的不予采纳。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不予采纳,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被采纳,就涉及到使用《提供证据通知书》的适用条件问题。
《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必须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示或者默示规定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有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
市监 〔 〕 号
XXXXX公司: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规定,你公司有如实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现责令你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证据,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附 应提供证据目录:
1、从X年X月至X年X月对XX的购进、销售情况、数量、价格、情况;
2、销售XX的帐册、报表;
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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