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8层
我局根据《福州市审计局关于政府采购领域存在有关问题的移送处理书》(榕审移〔2022〕2号)反馈的问题,对你单位组织的福州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云平台运营推广项目(项目编号:[350100]CZX[GK]2020008)、福州市餐饮安全e治理平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R[GK]2021004)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财采[2023]39号)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2月24日确认收到,于2月27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福州市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云平台运营推广项目(项目编号:[350100]CZX[GK]2020008)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7.2评标标准”中设定“③商务项:F3.1综合实力:投标人具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得1分”。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之规定,将“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
属于变相限定企业成立年限,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查,福州市餐饮安全e治理平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R[GK]2021004)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7.2评标标准”中设定“③商务项:证书情况1:投标人具有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之规定,将“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变相限定企业成立年限,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上述两个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调查通知书、回复说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虽然该项目招标文件已经过专家评审,但仍然不能免除你单位对招标文件负有的主体责任。你单位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你单位申请免予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等规定,我局对你单位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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