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索赔为目的,职业打假人团队多次购买商品,频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在明知行政机关已履职答复立案的情况下仍进行大量行政不作为的复议。 多次重复的复议申请是否会造成行政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 该行为能否获得复议机关支持? |
复议要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之一,申请人应当具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若申请人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而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不具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基本案情
复议机关于2023年11月9日至14日陆续收到申请人陈某、孙某、李某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37份。37份申请材料具备以下特征:
三人地址重叠交叉,通讯地址均包含“A小区B号楼C单元D号”这一地址,且其中1份申请人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落款签字为李某,并附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行政复议申请书使用统一模板、同一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均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及奖励程序违法或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举报处理答复;
举报事项相同或类似,均围绕商家使用不可降解吸管和塑料袋、销售页面标注“驱蚊”功效的普通化妆品花露水、销售标签违反国家标准的山楂果茶等问题,针对同一商品不同商家进行举报。
复议决定的理由
本案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从数量上看,经核实2023年申请人三人向某区市监局投诉举报工单达500余件,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申请人三人提交的以某区市监局为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申请已达66件。三人在较短时间内频繁进行举报、多次申请复议,非以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系滋扰行政机关,扰乱复议诉讼秩序。
从形式上看,三人系同一打假人团队,复议申请书模板相同、证据材料形式相同、通讯地址相同;团队分工明确,购买商品、投诉举报、复议诉讼分属不同人员负责,流水线化作业产出批量复议申请,出现申请人与落款签名、身份证明不对应情形。
从复议请求上看,申请人系以索赔为目的职业打假人团队。在该三人以往的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对于其反映的问题商品经市监部门调解,拒绝商家提出的退货意愿;申请人在明知行政机关已履职,答复立案的情况下仍进行大量行政不作为的复议。由此可见,申请人复议的目的并非监督行政行为,亦非为了退还货款弥补损失,其根本目的在于索取高额赔偿。
从投诉举报事由上看,部分复议申请涉及的商品系申请人在不同商家购买的相同商品,且每家店仅购买一件。投诉举报通常针对负面现象,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行为,以救济或弥补受损的合法权益,反之则违背制度初衷,申请人在自身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的前提下,为了获得超出自身合法权益的其他利益,故意多次选择权益受损主动大范围收集相关违法线索用以牟利,其主张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三位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频繁进行举报、多次申请复议,其目的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需要的正当目的性,客观上导致了行政公共资源被严重浪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案例启示
市监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申请多为滥用投诉举报权的职业索赔人提出。此类投诉举报扰乱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破坏了社会公平。
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来看,对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权,谋取不当利益进行规制,已经形成共识,体现到立法层面。在工作实践中,执法部门、复议机关也需落实立法精神,形成共识,不应再将职业索赔人的滥用行为作为普通消费者予以保护。
同时也应注意,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市监部门、复议机关仍应对相关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认真筛查、甄别,避免因部分职业索赔人的行为而遗漏有价值的核查线索,推动社会共治,优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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