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药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全区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局机关相关处、所属事业单位:
《西藏自治区药品生产环节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和《西藏自治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指南》,经2024年第1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处反馈。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西藏自治区药品生产环节日常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和监督管理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处、西藏自治区藏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藏药审评中心)、西藏自治区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单位开展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企业或单位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理念,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原则,注重实效,加强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落实药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 药品监管处负责全区药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管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药品生产单位的专项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组织长期停产药品生产单位的恢复生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或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PP)符合性检查;组织开展药品生产单位的质量风险评估和信用等级评定;组织查处药品生产单位检查过程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藏药审评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药品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承担GMP、GPP符合性检查等任务。负责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严重违反GMP\GPP以及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等问题,应当立即固定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及时移交药品监管处。
监测中心负责对药品生产单位的药物警戒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检查,督促持有人依法依规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按照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VP”)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药品监管处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的原则,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风险研判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至少包括检查类别、内容、方式、频次、重点、要求、时限以及承担检查任务的机构等。
第七条 药品生产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生产高风险产品、纳入短缺药品清单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的;
(二)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者存在重大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或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数量较多或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存在异常趋势的;
(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有群众举报或者媒体曝光并经查属实的;
(五)企业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以及生产、质量管理关键人员变动频繁的;
(六)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被评定为失信,或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存在其他重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
第八条 对药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药品生产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GMP、GPP、GVP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情况;
(二)药品生产活动是否与药品品种信息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委托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四)风险管理计划和风险自查实施情况;
(五)年度报告中变更管理情况;
(六)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被检查单位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也可以对某一环节或者依据检查方案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第九条 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监督持有人建立并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结合监督检查对持有人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监督检查报告中。
第十条药品监管处应当将药品上市后变更情况纳入日常监管,督促药品上市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遵守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变更管理的责任,对持有人变更控制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实施监督抽检。
第十一条日常监督检查程序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藏药审评中心负责将本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报告及时上传西藏自治区药品数智监管平台。
第十二条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时,必要时可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涉及跨省委托生产的,药品监管处应当加强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局的信息通报,及时掌握了解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在年度内已开展监督检查的,对其结果予以互认。尚未开展检查的,可根据通报情况开展跨省延伸检查,必要时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局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三条 药品监管处应当将药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纳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产品注册批件的核发、换发(再注册)、补发、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
2.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药物警戒负责人变更情况等相关信息;
3.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等相关信息。
4.药品品种信息。
(二)监督检查方面
1.监督检查记录、相应整改报告及复查记录、约谈记录等;
2.采取的风险控制后处置措施记录等;
3.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和投诉调查记录,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和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调查处理情况等;
4.药品质量抽验及对不合格药品追踪调查和产品召回情况等。
(三)行政处罚方面
对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情况。其他应列入药品生产监管档案的资料。
第三章 委托检验管理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物料和产品检验工作,委托检验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强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药品质量。
在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有效运行的前提下,药品生产企业可共用同一集团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高价值或大型实验室检验仪器设备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实施委托检验。
(一)制剂产品的动物试验可委托检验(疫苗制品、血液制品除外)。
(二)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高价值或大型检验仪器设备,相应的检验项目可进行委托检验。
(三)药品生产企业购入的原药材(含中药饮片)涉及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可以委托检验。
(四)因缺少剧毒品、易爆品等管控试剂确实无法自行开展的、检验仪器故障需要临时委托检验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企业书面报告药品监管处,报告内容至少包含委托检验品种、委托检验项目、使用仪器、受托单位名称、委托检验原因、检验依据、生产的成品名称、委托检验期限以及委托检验情况说明等,经药品监管处风险评估确认的,可以委托检验。
医疗机构制剂室委托检验应按照《西藏自治区藏医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委托检验的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检验的能力,委托方应审核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并保留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检测能力范围证书等相关证明、记录等文件。受托方应是具有相应的检测能力,并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检验内容、委托时限、检验执行质量标准、取样的实施情况等相关事项,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同的各项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受托方应保持相对稳定,受托方不得进行再委托。
第十七条 委托方在委托项目首次签订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管处备案,备案资料包括:1.委托申请书;2.委托检验合同及质量保障协议复印件(加盖委托方公章);3.受托方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检测能力范围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委托方公章)。
第十八条未经备案,不得擅自开展委托检验。
第四章 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是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制度实施的主体。持有人负责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上市销售的药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上市放行的直接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生产环节的药品质量负责,其质量受权人承担药品出厂放行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药品监管处负责对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年度述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GMP要求确定质量受权人,并由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药品质量受权人授权书》(附件1)。
第二十二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产品分类、生产厂区等实际情况确定质量受权人。需要确定多个受权人的,应当在每个质量受权人授权书中明确负责放行的厂区和产品范围。
质量受权人因故不在岗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其职责临时转授其他质量受权人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规定转授权范围、事项及时限。转授权期间,原质量受权人仍须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质量受权人转授权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受权人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工作能力,并经质量受权人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有关质量受权人工作和职权转授的书面规程,相关规定和记录应当纳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系统,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积极参加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企业应当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转授权人参加培训教育提供条件。
第二十五条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药品监管处书面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述职年度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药品审核放行情况、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识别及控制情况等,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对年度述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企业质量受权人与质量管理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撰写一份年度述职报告;不同的,分别撰写年度述职报告。
第五章 停产复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药品生产单位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1个月前向药品监管处报告。长期停产的,还应当提交《长期停产报告表》(附件2),停产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单位停产期间,要按照GMP、GPP等要求,做好厂房设施设备的维护及仓库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料的贮存管理,切实履行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长期停产药品生产单位恢复生产,应当向药品监管处提出书面报告。药品生产单位长期停产拟恢复生产的,由药品监管处组织开展GMP或GPP符合性检查。药品生产单位应填写《恢复生产报告表》(附件5,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照GMP或者GPP的自查报告;
(二)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三)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原辅料、包材的变更情况;
(四)按GMP或者GPP要求进行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的再确认、再验证情况;
(五)恢复生产的三批产品工艺验证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药品监管处收到药品生产单位恢复生产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委托藏药审评中心按照《西藏自治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开展。
第三十条药品监管处应当加强辖区内长期停产的药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恢复生产不提出报告的单位,应当予以告诫或约谈,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产品抽检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仓储、公用系统、质量控制实验室变更管理
第三十一条仓储、公用系统、质量控制实验室变更管理是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的补充,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是仓储、公用系统、质量控制实验室变更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变更控制体系,相关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二条仓储、公用系统、质量控制实验室变更包含以下情形:
(一)新增、更换空调净化系统;
(二)新增、更换工艺气体系统等;
(三)新增、更换制药用水系统;
(四)新建、改建、扩建质量控制实验室;
(五)新建、改建、扩建仓库等;
(六)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涉及仓储、公用系统、质量控制实验室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管处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载明。报告的材料应包含:
(一)企业变更情况及自查报告;
(二)变更事项所涉及的质量控制实验室、仓储区平面图,并标明人流、物流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空调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原图及变更后图纸);
(三)变更事项涉及的空调净化系统、制药用水系统主要设施、设备验证概况;
(四)变更事项需经消防、环保部门同意的,应当报送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五)质量控制实验室变更事项涉及的主要检验仪器目录;
(六)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药品监管处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加强对辖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仓储、公用系统、质量控制实验室变更的监督管理,对其变更控制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变更管理的责任。若在检查过程发现企业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章行政处理
第三十五条药品监管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同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采取召回等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或“待整改后评定”的,藏药审评中心对被检查单位提交的整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评估企业缺陷整改完成情况。根据整改报告审核情况,可要求被检查单位补充提交整改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
第三十七条 检查结论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管处应当依法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藏药审评中心对被检查单位提交的整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评估企业缺陷整改完成情况。根据整改报告审核情况,可要求被检查单位补充提交整改材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
第八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含检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忠于职守,公平公正,并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 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检查员不得妨碍药品生产单位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药品生产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失职渎职或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尽职免责情形的,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生产单位是指涉及药品生产环节的企业,包括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等。
企业关键人员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药物警戒负责人等。
分类管理是指按照药品对人体的风险程度,将药品生产企业分为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和一般风险药品生产企业;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生产企业,其他为一般风险药品生产企业。
分级管理是指根据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情况,将药品生产企业分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长期停产是指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含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连续停产6个月及以上,一般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含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医疗机构制剂室连续停产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药品质量受权人授权书(式样)
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效执行,确保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法定代表人 授权 为本企业质量受权人,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行使质量受权人职权,负责 (厂区和产品范围)产品的放行。企业保证为受权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长期停产报告表
报告人: 联系方式:
单 位 名 称 | ||||
生产(配制)地址 | ||||
生产(配制)范围 | ||||
长期停产药品生产单位情况 | 预计停产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停产范围 | (可按生产车间或生产单位填写,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生产范围或炮制方法报告) | |||
停产原因
| (简要描述) | |||
企业负责人签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盖章) |
附件3
长期停产拟恢复生产报告表
报告人: 联系方式:
单 位 名 称 | |||||
生产(配制)地址 | |||||
生产(配制)范围 | |||||
拟恢复生产的药品生产单位情况 | 停产起止时间 | ||||
拟恢复的生产范围 | (可按生产车间或生产单位填写,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生产范围或炮制方法报告) | ||||
恢复生产前完成的主要准备工作 | (简要描述) | ||||
企业负责人签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盖章) | |||
药品监管处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附件2:
西藏自治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有关工作的函》(藏药监药管函〔2024〕3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指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开展的检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原则上应当为全面的、动态的现场检查,也可以是结合企业历次被检查情况开展的有重点的系统检查,包括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和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
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是指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主动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分为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上市后GMP符合性检查。
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是指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后实施GMP情况的监督检查。
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均可采取GMP符合性检查的形式开展。为强化各类检查高效融合,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依职责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许可检查、注册核查、日常监管检查等可合并实施。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内GMP符合性检查的申请/发起、检查和结果处理。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药品监管处、西藏自治区藏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藏药审评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GMP符合性检查相关工作。
药品监管处负责全区GMP符合性检查的受理和监督实施,统筹协调跨省委托生产GMP符合性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告;负责辖区内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GMP符合性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
藏药审评中心负责GMP符合性检查的具体实施,对检查结果及整改报告进行审核评估,提出检查技术意见和处理建议,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
第二章 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
第一节 申请情形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可依法申请并配合开展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
(一)申请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生物制品等注册上市的;
(二)申请仿制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注册上市,且相应制剂车间或生产线三年内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三)其他依据风险管理原则,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申请检查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可依法申请并配合开展上市后GMP符合性检查:
(一)已批准再注册药品恢复生产,该品种所在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或处于停产状态的;
(二)持有人发生变更的;
(三)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需要进行相关检查的;
(四)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五)药品生产场地发生变更的(含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
(六)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时,依据风险管理原则,需要开展GMP符合性检查的;
(七)受托生产企业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未经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八)申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文件需要检查的;
(九)因生产车间/生产线主动停产拟恢复生产的;
(十)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后拟恢复生产的;
(十一)其他依据风险管理原则,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申请检查的。
第二节 申请程序
第七条 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附件材料要求,向药品监管处提交GMP符合性检查申请材料(见附件1、附件2)。
第八条 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的,由持有人提交GMP符合性检查申请。
委托生产药品的,由持有人提交GMP符合性检查申请,必要时对受托方开展延伸检查或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拟受托生产车间/生产线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需同步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持有人在收到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时,应当按本程序规定向药品监管处提出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申请。
第九条药品监管处自收到GMP符合性检查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个工作日内不告知的视为受理。资料齐全且经藏药审评认证中心技术审查符合后,应予受理,并及时将书面委托和申请资料转藏药审评中心开展现场检查。
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条 已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可在藏药审评中心发出检查通知前,向药品监管处书面提出撤回GMP符合性检查申请并说明理由,药品监管处应及时将撤回情况书面通知藏药审评中心。
第三节 检查实施
第十一条 藏药审评中心应在检查前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GMP符合性检查安排通知,申请人收到GMP符合性检查安排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共同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动态排产计划等,必要时与藏药审评中心作必要的沟通,并在规定时限内接受检查。
生产企业应当安排与检查相关的动态生产,申请人及其相关方应当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全部材料并确认检查相关文书。必要时,还应配合检查组进行抽样、送样等工作。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接受检查或不配合检查导致检查无法完成的,由藏药审评中心直接给予“不符合要求”的现场检查结论。
第十二条 受药品监管处委托,藏药审评中心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区局有关规定组织检查,结合药品监管处委托函上提及的信息确定检查方式、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必要时,可对受托方开展延伸检查。需跨省检查或协查的,由药品监管处协调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藏药审评中心应当基于风险制定检查方案,原则上应当采取全面的、动态的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藏药审评中心应当自收到药品监管处流转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依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确定检查缺陷的风险等级和现场检查结论。检查缺陷依风险等级降低依次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现场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和不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综合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估缺陷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及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处理建议。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向申请人通报、确认现场检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缺陷项目、风险等级、现场检查结论等。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提交证据和书面材料进行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并结合陈述申辩内容,客观、公平、公正地确定检查缺陷并合理分级。
第十七条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陷项目表(见附件3)应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应在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报告(见附件3)和检查缺陷项目表中注明“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字样,并经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申请人应当就拒绝签字情况另行书面说明,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检查组。
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藏药审评中心。藏药审评中心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风险研判,并形成意见。必要时可对缺陷项目和检查结论进行重新调整和认定,并及时将调整后的缺陷项目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陷调整通知单》(见附件4)书面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检查缺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藏药审评中心提出异议。藏药审评中心应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认真研究,必要时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再次进行风险研判。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申请人应当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于30个工作日内向藏药审评中心提交整改报告。缺陷项目经藏药审评中心风险研判后作出调整重新发放的,整改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藏药审评中心。申请人在整改期间应当主动结合发现的缺陷和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必要时,藏药审评中心可以对申请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整改报告应当至少包含缺陷项、根本分析原因、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对应措施整改完成日期或合理的计划完成日期、整改证明材料等。
第四节 结果认定与公告
第十九条 藏药审评中心应当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完成检查报告审核和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结论报药品监管处。
藏药审评中心采取风险研判等形式对检查及时进行审核。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影响综合评定,可书面要求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提交问题书面说明。申请人逾期未予回复反馈的,藏药审评中心应当基于已有的检查材料等进行综合评定。
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藏药审评中心应当自结论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认定结论,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见附件5)。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待整改后评定的,藏药审评中心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核或组织召开风险会商会或专家评审会,确定综合评定结论,相关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第二十条 药品监管处收到《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检查材料后,应当及时完成审核,针对检查结果提出最终的处理意见。
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由药品监管处在区局网站上发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见附件6),并制作《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见附件7),将GMP符合性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由药品监管处在区局网站上发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登记状态未转为“A”,申请人应在注册品种获得上市许可登记状态转为“A”或取得批准文号后,5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管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监管处根据企业提供材料(现场检查后,工艺发生变化或存在发补材料等情况的,企业应在材料中详细描述),视情形在区局网站上发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和制作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
第三章 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
第一节 检查计划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药品监管处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特点,结合药品安全总体情况、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等,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制定全区依职责的GMP符合性年度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年度检查计划至少包括检查范围、内容、方式、重点、要求、时限等。对高风险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GMP符合性检查。对其他要生产企业每5年至少开展1次GMP符合性检查。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列入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年度计划:
(一)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
(二)生产场地的固有风险,包括生产场地的复杂性、药品固有风险;
(三)在既往检查中发现企业同类型缺陷反复出现等情况,提示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较为薄弱或合规意识较差的;
(四)药品抽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上市后变更、探索性研究、产品召回、投诉举报或其他线索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风险的情况;
(五)既往违法违规情况;
(六)关键岗位人员频繁变更可能造成质量管理体系偏离的药品生产企业;
(七)其他基于信用管理、风险管理等原因需要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由藏药审评中心根据药品监管处制定的检查计划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 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原则上采用不预先告知企业方式进行。有特殊检查要求的,可预先告知企业并要求企业动态生产。
第二十四条 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整改要求、结果认定等参照依申请GMP符合性检查执行。
第二节 检查结果公示与处置
第二十五条 藏药审评中心按照规定,完成检查结果综合评定,并将《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检查材料报送药品监管处。药品监管处收到《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公示(见附件6),并根据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情况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严重违反GMP以及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问题,检查组应当立即固定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立即报告检查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经整改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管处必要时依据风险采取告诫、约谈等风险控制措施。
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药品监管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检查优先、优化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简化程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申请GMP符合性检查:
(一)已批准再注册药品恢复生产,该品种所在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
(二)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车间或生产线,非关键生产设备变更、局部功能间调整或改建扩建部分车间,无需进行药品生产许可相关检查、变更检查的;
(三)境外生产片剂、胶囊剂需要在境内进行药品内包装,产品为低风险品种,且涉及的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四)境外生产药品仅在境内进行贴签、装盒等外包装生产的,涉及的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五)持有人增加相同剂型药品,相应药品生产企业的车间/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且不属于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于GMP符合性检查:
(一)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
(二)该企业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GMP要求情况的;
(三)该品种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四)近一年内同一岗位关键人员频繁变更2次及以上的。
第三十条 为鼓励创新,促进药品尽早惠及病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申请GMP符合性检查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后,可优先安排检查:
(一)创新药、应急审批药品、罕见病用药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的;
(二)集采中选药品变更生产场地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的;
(三)列入短缺药品供应名单品种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的;
(四)公共卫生防疫用药品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的;
(五)其他可优先安排检查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已在区局官网公告或公示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药品生产线,仅属于单纯名称上的变更,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药品监管处。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无法确定是否要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可向药品监管处申请沟通交流。药品监管处应当按照早期介入、及时辅导的原则建立GMP符合性检查沟通机制,为申请人执行GMP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辅导。必要时,沟通交流内容应当形成记录,作为后续GMP符合性检查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程序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GMP符合性检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材料清单
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表
3.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报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
陷项目表
4.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陷调整通知单
5.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
6.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公示)
7.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
附件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材料清单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上次GMP符合性检查后关键人员、品种、软件、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上次GMP符合性检查后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
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等);
5.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及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6.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检查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近三年批次数、产量”),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注册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提供加工炮制的全部中药饮片品种表,包括依据标准及质量标准,注明“炮制方法、毒性中药饮片”;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提交批准的制造检定规程;
7.药品生产场地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8.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高活性、高致敏、高毒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无净化要求的除外);生产检验设备确认及验证情况,人员培训情况;
9.申请检查范围的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提供关键工序、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型号,规格;
10.主要生产及检验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确认及验证情况;与药品生产质量相关的关键计算机化管理系统的验证情况;申请检查范围的剂型或品种的三批工艺验证情况,清洁验证情况;
11.关键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12.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3.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14.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附件2
受理编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 (公章) | |||
所 在 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 |||
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报说明
1.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推行实施社会信用代码。相关申请单位在按规定取得社会信用代码之前,本表中可暂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填写。三资企业请注明投资外方的国别或港、澳、台地区。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英文表述应与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一致。
3.生产类别:应按现行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中的剂型详细填写。
4.检查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其他的国家药品标准等要求填写。检查范围应当填写到车间和生产线。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药、避孕药、中药提取车间在括弧内注明;原料药应在括弧内注明品种名称;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应在括弧内注明品种名称和相应剂型。
5.固定资产和投资额计算单位:万元。生产能力计算单位:万瓶、万支、万片、万粒、万袋、吨等。
6.联系电话号码前标明所在地区长途电话区号。
7.受理编号及受理日期由受理单位填写。受理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 年号 + 四位数字顺序号。
8.申请书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申请资料》要求报送申请资料,要求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
9.报送申请书一式2份,申请资料1份。
企业名称 | 中文 | |||||||||||||
英文 | ||||||||||||||
住所(经营场所) | 中文 | |||||||||||||
生产地址 | 中文 | |||||||||||||
英文 | ||||||||||||||
住所(经营场所)邮政编码 | 生产地址邮政编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
生产类别 | ||||||||||||||
企业类型 | 三资企业外方国别或地区 | |||||||||||||
企业始建时间 | 年 月 日 | 最近更名时间 | 年 月 日 | |||||||||||
职工人数 | 技术人员比例 | |||||||||||||
法定代表人 | 职 称 | 所学专业 | ||||||||||||
企业负责人 | 职 称 | 所学专业 | ||||||||||||
质量负责人 | 职 称 | 所学专业 | ||||||||||||
生产 负责人 | 职 称 | 所学专业 | ||||||||||||
质量受权人 | 职 称 | 所学专业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手 机 | ||||||||||||
传 真 | ||||||||||||||
企业网址 | ||||||||||||||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
厂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上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 销售收入(万元) | |||||||||||||
利润(万元) | 税金(万元) | 创汇(万美元) | ||||||||||||
原料药品种(个) | 制剂品种(个) | 常年生产品种(个) | ||||||||||||
本次GMP符合性检查是企业第 [ ] 次 属于 □新建 □改建 □扩建 □其他 | ||||||||||||||
申请检查范围 | 中文 | |||||||||||||
英文 | ||||||||||||||
备注 |
附件3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报告
企业名称 (被检查单位) | |||||||||
任务编号 | 检查类型 | □许可检查 □常规检查 □有因检查 □其他检查 | |||||||
药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分类码 |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被检查单位的主要生产活动 | □原料药 □制剂生产 □中间产品/中间体/原液生产 □包装 □其他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企业负责人 | ||||||||
质量负责人 | 生产负责人 | ||||||||
质量授权人 | |||||||||
企业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检查范围 及相关生产线 | 示例如下: ××剂型(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品种及规格),××车间××生产线,自行生产/委托生产/受托生产),中药饮片(××炮制范围,××车间××生产线); | ||||||||
检查地址 | |||||||||
检查时间 | |||||||||
检查组成员 | |||||||||
检查依据 | |||||||||
一、检查情况专述 受***的委派,由***、***、***、****等***人组成检查组对该公司***(检查范围)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开展了GMP符合性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本部分概述被检查单位基本信息。 (二)检查概述 本部分内容主要概述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包括首末次会议、检查组分工、检查类型或者检查发起的原因、检查内容概述、检查范围、检查场地、检查车间和生产线、检查期间企业在岗/陪同关键岗位人员等。 (三)检查基本情况 本部分内容主要描述持有人情况、品种情况、生产工艺、动态生产情况、企业变更情况、药品监管部门符合性检查情况等。 1.持有人情况:简述本次检查内容所涉及持有人的基本情况(仅检查受托单位时填写)。 2.被检查品种情况: (1)注册批准情况:首次注册、再注册、重大变更及审批。产品工艺概述。 (2)委托生产情况(如涉及):概述委托双方名称、委托时间、委托合同签订等基本内容。 (3)生产工艺框架性描述(包括关键工艺参数和关键质量属性)。 3.动态生产情况: 被检查单位生产活动,包括生产线、生产品种、生产实际涉及的车间、相对应的工艺步骤、动态生产批次情况(包括批号、批量、关键工序动态检查情况),委托生产情况。 4.变更情况: 从上一次检查后被检查单位发生的关键人员变化、设施设备变化、工艺变化和质量控制标准等情况。 5.药监机构GMP符合性检查情况: 被检查单位、检查剂型/品种、检查涉及的生产线最近一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GMP符合性检查情况。 二、检查情况汇总评估 1.总体要求:原则上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章节。结合检查方案内容撰写。检查组基于风险评估确定检查重点;每个章节的检查内容中写明检查的文件、设备、物料等的具体信息。 2.各章节的重点包括(根据检查方案的要求,可以增加或合理性减少检查报告有关内容): (1)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如有委托生产,应概述委托生产涉及的质量体系对接、对受托方审计、质量协议等的情况。 (2)机构与人员: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情况、人员培训;如涉及集团公司,应描述相应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3)厂房设施:描述被检查单位整体布局(包括主要建筑物和主要功能);描述所检查场地、车间、生产线及涉及品种;描述共线生产情况;描述环境级别要求及监控;可描述相应的空气净化系统和工艺用水系统;描述仓储区布局及功能;描述质控区布局、功能、环境级别(如有)、监测等。 (4)设备:主要设备概况、确认与验证,设备清洁、维护及校准情况。 (5)物料与产品:主要物料及供应商审计情况;物料采购、取样、检验及放行情况;特殊物料储存、运输;含动物源性物料的供应商审计和料验收;不合格物料管理;菌毒种库等。 (6)确认与验证:验证主计划主要内容;相关产品工艺验证;关键步骤工艺验证;关键设备验证与确认;清洁验证;计算机化系统确认与验证(如涉及);特殊物料储存和运输条件验证与确认(如涉及);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如涉及)、再确认和再验证等。 (7)文件管理:主要文件描述,电子数据管理等。 (8)生产管理:批号管理;工艺执行;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及防止污染混淆和差错的措施;生产包装等操作;无菌保证措施(如涉及);关键工艺参数监控情况等。 (9)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人员、设施和设备等;质量标准和关键质量属性;OOS;产品放行;稳定性考察;偏差处理;变更控制;纠正预防措施;投诉不良反应;产品年度质量回顾情况等。 (10)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委托管理的程序及执行情况等。 (11)产品发运与召回:规程及执行情况,如有召回,应说明召回后处理以及召回原因,产品追溯情况;疫苗产品储配情况等。 (12)自检:程序、组织形式及执行情况。 (13)被检查单位场地管理文件检查情况(如有,注明该文件生效日期)。 (14)其他:检查方案中需重点核实的有关内容(如有,逐一描述),人及其他需要描述的有关情况等。 三、检查结论 经现场检查,发现严重缺陷xx项、主要缺陷xx项,一般缺陷xx项。检查组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该企业的总体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综合评估,认为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基本健全/不能有效运行,xx (检查范围)药品GMP符合性初步现场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最终结论以综合评定结论为主。 严重缺陷:xx项 主要缺陷:xx项 一般缺陷:xx项 | |||||||||
违法违规问题: | |||||||||
抽样情况: | |||||||||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
检查组处理建议: | |||||||||
组长签字 | 组员签字 | 相关专家签字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注: 1.表中空间不足,可附页。2.此表双面打印,注明页码,一式2份,签字复印件无效。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陷项目表
企业名称 (被检查单位) | |||
检查地址 | |||
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 | |||
检查时间 |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企业负责人 | ||
质量负责人 | 生产负责热 | ||
质量授权人 | |||
缺陷情况: 本缺陷项目表所述缺陷为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并不代表你公司存在的全部问题;以下检查缺陷和结论为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进行的判定,派出检查单位经风险研判和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对检查缺陷、分类等级和检查结论进行调整的,将在调整后函告被检查单位。 严重缺陷:xx项 主要缺陷:xx项 一般缺陷:xx项
| |||
本次检查处理建议:
|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此表双面打印,注明页码。
2.本表一式2份,被检查单位、检查组各执1份,签字复印件无效。
3.本表内容仅为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应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整改报告,在检查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检查单位报送整改材料。如因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缺陷,可报送相应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待整改完成后及时补充提交整改完成情况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缺陷项目经派出检查单位审核后作出调整重新发放的,整改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整改报告要求包括缺陷项、根本原因分析、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对应措施整改完成日期/合理的计划完成日期、整改证明材料等。
附件4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缺陷调整通知单
被检查单位 | ||||
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 | ||||
任务编号 | 检查日期 | |||
被检查单位联系人 | 电话 | |||
缺陷项目 | 经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和相关材料,现新增/调整XXX缺陷,你单位需要对缺陷进行整改,具体缺陷如下:
| |||
通 知 人 | 姓名: 电话: E-mail: 通知时间: | |||
注意 事项 |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缺陷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查派出单位提出异议。 |
附件5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
任务编号 | 检查类型 | |||
被检查单位名称 | ||||
检查地址 | ||||
检查范围及相关车间、生产线 | ||||
检查依据 | ||||
检查人员 | ||||
检查时间 | ||||
现场检查结论 | ||||
检查情况概述:
| ||||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
| ||||
检查报告审核意见:
| ||||
整改落实情况: 对于现场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的,应描述对被检查单位整改材料审核、必要的现场复核及会审情况,明确被检查单位整改后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有效运行。 | ||||
相关说明:
| ||||
综合评定意见: 基于……,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基于现场检查和风险研判情况,提出如下工作建议(如有): 1. 2. 3. | ||||
藏药审评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 | 《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不符合项情况》、整改资料等 | |||
附件6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公示)
(****年第**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
治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公示)。
持有人 (企业)名称 | 检查地址 | 检查范围 | 检查时间 | 类型 | 检查结果 |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7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编号:*****
任务编号 | 检查类型 | ||
被检查单位名称
位名车馆 | 药品生产许可证号 | ||
检查地址 | |||
检查范围 及相关车间、生产线
| |||
检查依据 | |||
检查时间 | |||
结论 | |||
附件 | |||
主送 | |||
抄送 |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西藏自治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指南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指导西藏自治区内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B证持有人)选择与委托药品匹配性高、业界认可度高、合规意识强、质量体系健全、GMP实施规范、风险处置水平高的受托生产企业,确保B证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衔接良好、质量保证措施完善,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内B证持有人遴选受托生产企业。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以及其他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遴选要点
(一)总体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综合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及控制能力、风险识别及防控能力、安全环保控制能力、信息化管理能力等各个方面的情况,按照质量优先、合规首选的原则,选择符合委托药品的生产与质量管理需求的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委托生产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建立有效沟通机制,保证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确保生产过程及药品质量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二)企业整体运行情况
1.企业资质
受托生产企业应依法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备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生产线和质量保证及控制能力,根据要求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或者当地省局出具同意受托生产审查意见书。
2.企业在业界的认可度
根据受托品种类型优先选择业界认可度较高的企业。可分别从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经验、市场占比、业界的认可度、竞争能力、责任赔偿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2.1企业规模
优先选择具备与受托产品相匹配的生产线及充足的产能,满足受托产品的生产需求的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变更的,原则上建议选择原持有人继续委托生产。
2.2责任赔偿能力
企业可通过了解获取受托生产企业在药品研发投入、企业的专业推广力、市场占比等,尤其是受托生产企业同类型品种的情况,优先考虑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同时可优先考虑同一集团内的药品生产企业。
2.3竞争能力
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技术创新、组织管理、人才培养、合规运营等能力,可通过受托生产企业注册产品数量、创新药数量、在研品种数量、生产设施设备信息化程度、组织管理流程、人才培养机制、法规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3.企业信誉
企业信誉反映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良好的企业信誉可以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降低合作风险。原则上优先优先考虑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运营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受托生产企业。
3.1企业运营异常
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服务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国家官方网站,或者天眼查等第三方服务平台,收集企业是否存在破产倒闭、存在多项商业合同纠纷,例如具有破产或合约执行风险,包括其关联方的情况。
3.2不良信用记录
可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获取是否具有以下不良信用情形:
(1)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以上药品抽检不合格的;
(2)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情况的;
(3)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
(4)三年内存在被国内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过行政处罚或者责令不合格药品召回情况的。
(三)同类型、同剂型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经验、匹配性优先选择与受托生产药品类型相似、剂型相同、生产规模大、生产经验丰富、生产所用设备及仪器匹配性好的企业。
4.生产规模及生产经验
生产规模评价指标一般为同类型、同剂型品种的生产线数量、生产批次数量、年度生产能力等。生产经验一般可从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同品种、同类型、同剂型的产品数量及是否有受托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等指标进行评价。
4.1.与产品的匹配性
可优先选择与受托生产药品所需要的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与设备、物料与产品管理、确认与验证、生产管理、质量保证及控制、产能等方面匹配性好的企业。
5.机构与人员
企业应当具备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匹配的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应当与受托生产药品的生产需求量相适应。
(1)受托生产企业应配备与药品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实施委托前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委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估。
(2)针对具体委托品种的生产和质量管理,受托生产企业承诺可以明确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形成文件。
(3)受托方应当保证参与受托生产药品生产、检验、物料管理等人员接受与受托生产药品、物料相关的培训。
(4)质量保证人员应该充足,配比一般是10%-15%以上,应能满足企业年度产能的管理需求。
5.1厂房、设施与设备
具备拟受托生产药品生产工艺与质量管理需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应优先从厂房防污染及交叉污染布局、设施设备性能匹配度、先进性上考虑。优先选择设备自动化程度高,配备在线监测设备、过程监测设备,与受托生产药品匹配性较高的企业。
5.2物料与产品管理
是否建立了供应商管理程序,是否建立了物料管理规程。物料和产品运输、仓储管理是否符合相应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如发现异常情况,是否有偏差和OOS管理进行处理。
5.3确认与验证
现有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仪器确认与验证管理是否满足受托生产药品的需求;是否按计划对厂房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是否结合药品生产需要开展必要的确认与验证。如需要补充确认/验证,在产品工艺确认/验证前是否可完成相关工作。
5.4生产管理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能够接受B证持有人对委托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能够按照注册工艺生产出符合注册标准的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受托生产企业,应接受B证持有人选派人员入驻,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5.5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优先选择具有充足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人员、拥有全自动分析检测设备、先进的数据管理系统、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匹配的检验能力的实验室的企业。
文件管理规范,能够保存所有与委托生产品种直接相关的生产质量文件和记录,并确保所有的文件和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可以随时查询。
5.6产能
根据受托生产药品及共线药品市场需求量,计算生产线产能,富余产能能够满足受托生产药品的市场需求。
(三)既往接受检查情况及风险管理
1.受托生产企业既往接受检查情况
1.1监督检查情况、国内外客户审计情况(包括关联方和合作方)、同剂型生产线接受注册核查情况;
1.2质量内审、质量管理评审开展情况;
1.3及时跟踪并执行最新政策法规情况。
2.受托生产企业的风险管理
2.1风险控制措施制定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药品风险,配合B证持有人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委托生产药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抽检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快速响应,主动配合B证持有人从物料质量、生产过程控制、检测、储存、发运等环节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2.2共线风险评估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增加共线产品及时告知B证持有人管理机制。对于同一生产线生产其他药品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查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执行污染控制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必要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委托生产线增加共线品种时,需及时告知共线品种B证持有人,并由B证持有人审核确认。
2.3药品安全事件处置能力: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其他因素
1.受托生产企业配备专职负责沟通对接持有人的专业团队或成员,双方共同推进意愿较强,高层管理人员对委托生产业务重视程度明显。
2.同等条件下,为方便经常性的现场沟通和利于风险防控,建议优先选择持有人变更前生产企业。
3.建议优先选择制药产业比较发达,产业上下游配套相对健全和集中区域的药品生产企业。
四、遴选结果决定
B证持有人质量管理部门组织遴选,对受托生产企业形成遴选报告等材料,可考虑同步评估两家以上符合上述指标的受托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提出遴选意见后,B证持有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作出批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