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局组织局属检查局和各区县药品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开展药品抽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国药健康亳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麸炒白术(批号:230803)和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全蝎(批号:240201)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标示为重庆健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薄荷(批号:240201)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标示为重庆吉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蛭(批号:241002)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召回等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名单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名单
12月31日,天津市药品质量公告(2024年第1期)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有效,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天津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药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上述不合格药品依法进行了查处,确保本市药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特此公告。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天津市药品监督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名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