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抽检通告
依据全省药品抽检工作计划,我局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抽检中发现的8批次不符合规定产品予以通告(见附件)。
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予以整改。我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对本通告所涉及的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
附件:8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12月25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为了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局组织局属检查局和各区县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抽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在重庆市綦江区维安药房抽检的当归(批号:240101)和在重庆昱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锐分公司抽检的当归(批号:230801)鉴别不符合规定。
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召回等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名单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2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名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