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批药品(3批饮片、1批配方颗粒)不合格

健康   2024-12-30 21:19   安徽  

12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069批次药品质量抽检信息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省级药品质量抽检信息通告如下:

2024年,全区共完成药品监督抽样1069批次,其中化学药441批次,中成药298批次,中药饮片360批次。经宁夏药品检验研究院和固原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检验,1065批次合格,4批次不合格。

目前,全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对上述不合格药品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2024年宁夏药品抽检信息表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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