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实施细则》的建议

文摘   2024-06-28 18:46   江西  

还有两天截止!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正就《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收容救护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提出意见建议,邮件要注明“收容救护管理细则建言献策”字样。

联系电话:0871-65011448

电子邮箱:bhcdzwz_217@163.com

关于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早在2017年当时的国家林业局就制定发布过《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47号令)。2024年2月23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一份《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技术规范》(DB53T1215-2023),此次云南省林草局准备在此基础上对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进行更多细化规范,值得称赞。

《收容救护细则》共包括十二条,多数内容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基本一致,另有少许细化规范。我们看到的有待改进完善的点和具体意见建议如下:

一、第三条第一款建议增加“及时”原则,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毕竟活体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对时效有严格要求,稍有怠慢就可能对野生动物带来严重危害甚至生命威胁。

二、第六条第三款针对执法罚没野生动物的移交、处置和收容救护,应当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罚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关于第七条对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处置措施,建议增加一款:“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必须以将野生动物成功放归野外为首要目的,应救尽救、应治尽治。对于因疏忽、怠慢造成野生动物无法正常回归野外的行为要明确处罚措施”。

四、第八条增加对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接收、救治、康复、放归或死亡等关键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记录的规定。《野生动物救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此就有相应规定。

五、第九条增加严禁将收容救护期间的野生动物用于其他任何不利于野生动物救助、康复的惊扰、利用行为。云南丽江某救助站就曾放任他人在其工作区域内玩鹰,详情:云南丽江丨救助站内玩“抖鹰”,惊天大瓜谁来摘……

六、第十条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接收社会监督”,但缺乏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具体规定,建议增加规定主管部门要定期将辖区内野生动物的救助情况主动向公众公开,包括救助机构在一定时期内接收、放归、无害化处理或依法调配、利用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信息,公众可依法申请公开相关救助资料、档案和音视频信息。

七、《收容救护细则》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建议增加。如,救助机构未依规建立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个体档案,或未对关键环节进行音视频记录,或违法违规利用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与此同时,《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仍在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提出意见建议,邮件要注明“备案管理办法建言献策”字样。

都是6月30日截止!

联系电话:0871-65011448

电子邮箱:bhcdzwz_21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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