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就《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我们注意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省级林草部门有没有权力或职责去制定出台这样一个涉及大量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管理办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的理解,这里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既包括实行许可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管理办法,也包括实行备案管理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管理办法。
这里的“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只能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那么此次云南省林草局就三有保护动物人工繁育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操作就有越权嫌疑了!
毕竟,新野保法施行之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都还没出台过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呢!
须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包括陆生野生动物1924种,基本都是生态基石物种。
本着对这近2000个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命运和对国家生态安全负责的态度,其人工繁育活动管理办法的制定,必须慎之又慎,必须能保护好这些野生物种的野外种群,有效防止“盗猎洗白”问题。
这项管理办法的制定,必须经由专业、权威部门、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志愿者以及关心国家生态安全的所有公民一同参与,层层把关,且只能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牵头。
这似乎并非孤例,2024年6月10日刚刚开始施行,由湖南省林业局制定发布的《湖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也有越权之嫌!
毕竟,旧版《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未做任何规定,所以很多省份都自行制定了管理办法,但新法明确规定了应当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
最后附上野保法第二十五条全文供参考: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③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④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⑤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⑥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