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味需求还在,候鸟催肥大案也还在发生。
2023年9月—10月,两位捕鸟人联手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某村水塘使用电子诱捕配合网捕的方式捕捉到野生鸟类3961只。
他们将活体鸟类放在“养殖厂”和养猪圈内,准备育肥后出售,将鸟类死体存放在冰柜内。
2023年10月19日,公安部门查处了非法育肥窝点。经现场清点和鉴定,认定活体鸟类中包括1262只距野外灭绝仅一步之遥的极危物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胸鹀,其它鸟类活体1367只,鸟类死体1332只(其中灰头鹀1200只,还包括少量鹭鸟、斑鸠、绿头鸭、白骨顶等)。
公安机关在固定必要的证据之后第一时间将所有活体鸟类放归野外。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涉案黄胸鹀的总价值达到378.6万,死体鸟类的价值为36.42万元。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达到200万元以上,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么说,这两位捕鸟人捕获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黄胸鹀价值已超300万,妥妥的十年以上刑期。
但2024年7月26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却只判两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为什么?
因为刚刚提到的(法释〔2022〕12号)第六条第三款又补充规定:不具备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降档量刑”。拓展阅读:“两高”司法解释分析丨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数量将暴跌 权力向林草部门集中
板上钉钉的十年以上刑期就可以降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1262只黄胸鹀活体已全部放生,因此法院给这两位捕鸟人的刑期打了五折。根据法律规定,这判决,没毛病。
问题是,放了就能活吗?
这又涉及到捕鸟人非法猎捕育肥野生鸟类带来的生态损失到底怎么计算的问题。
本案中,检察机关还因猎捕活动造成1332只鸟类死亡向被告提出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6.42万元。
对这部分赔偿要求,法院予以支持,但两位捕鸟人都表示没钱,赔不起。
我们想讨论的是:只有死掉的鸟类,才纳入生态补偿计算范围,合理吗?被捕捉摧残之后又放生的那2000多只野鸟,生态损失怎么算?
长时间圈养育肥极易造成野生鸟类致伤、致残,且难以评估放归后的野外存活状况。
遭到捕捉囚禁育肥的候鸟,被迫停止了自然迁徙,又会有什么影响?
在被圈养,育肥期间,当地生态环境已经承受了损失,因为野外突然少了几千只鸟。
举个例子,你把1000只野鸟抓起来,关一个月再放回大自然,生态就没有损失了?
以上种种,在计算非法捕鸟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的时候,该不该考虑?
猎捕催肥候鸟背后全部是野味需求,尤其是一部分食客对黄胸鹀(禾花雀)的变态追逐,不仅让这一物种濒临灭绝,还连累和它长得差不多的鸟类,一起被抓,被催肥,被闷死,被端上餐桌(冒充黄胸鹀)。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4)皖1522刑初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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