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正在就《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为6月30日!大家可以通过电话和邮箱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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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认为,该规定足以说明云南省林草局预制定出台《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的行为属越权。拓展阅读:云南林草局涉嫌越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谁制定?
尽管越权,我们仍忍不住看完了这份《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短短十二条,就足以让云南境内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的三有保护动物野生种群的命运蒙上阴影。让人隐隐感觉到,地方迫不及待想大力发展野生动物的商业化繁育和利用产业。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开展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备案申报”,第六条提到的“人工繁育合法合规性自查承诺书”中也明确要求“坚决抵制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的三有动物”。
由此可见,云南林草局对依法禁食所有陆生野生动物的态度依然是明确的,值得肯定。
目前看来该《征求意见稿》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探讨:
1,第二条称本办法管理的三有动物是指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动物名录)的动物。要知道,“三有动物名录”包括陆生野生动物1924种,意味着这近2000个陆生野生动物都可以在取得备案后进行商业化繁育和利用(近2000个三有动物在云南有自然分布的肯定很多)。实际上,真正实现了规模化人工繁育,完全不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有动物,有几种?若繁育技术明明不过关,却又可以大规模养殖和买卖利用,会发生什么?请大家仔细思考。
2,第三条提到“个人购买加载专用标识的三有动物作为宠物的不在备案范围”。看得出这是为以后的政策制定铺路,云南省未来很可能会对省内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实行标识管理,一旦加载标识,野生动物就可以被个人买去做宠物,且个人无需备案。云南省有自然分布的三有动物种类肯定不在少数,预示着未来这些野生动物都可能成为个人可以随意饲养的“宠物”,进一步刺激了市场需求,增加了普通人和野生动物的接触机会。
3,第四条规定“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逃逸、防疫要求。看起来要求蛮高,所谓的“有关技术标准”在哪里?也没看到对养殖繁育场所、设施、技术根本没有具体说明,可松可紧,预示着在养野生动物的饲养条件注定是一言难尽。
4,第六条问题也不小,一是直接规定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在备案后从事商业化繁育三有动物的活动;二是只需简单填写一张《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表》即可,对种源来源、进出栏量等关键信息均缺乏严格把关,都靠养殖方自己填。这里一旦把关不严,就必然出现大量非法获取野生动物冒充养殖个体的行为。
我们此前在干预北京一个鹰猎案例时就发现所谓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种源证明)”存在巨大猫腻,主管部门核发的允许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文仅仅是一个用来应付执法检查的工具而已(合法来源证明),实际上野生动物到底怎么来的,谁都不知道!拓展阅读:北京街头遛鹰后续丨猛禽来源扑朔迷离,您品!您细品!
5,第九条规定“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自备案登记后的6个月内,对备案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备案登记完成半年后才会有一次对养殖场所的实地核查,当针对近2000个陆生野生物种的人工繁育备案活动如火如荼大规模开展以后,林业部门根本不可能有足够人力去实现对野生动物养殖、繁育企业和个人的监督管理,怎能不乱?!
先把看到的问题摆出来,供大家参考、探讨、补充、完善,过两天我们会公开具体建议并提交。
当然,我们仍认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是无权制定、出台《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的,这始终是我们的第一条意见。
关乎境内大量陆生野生物种命运的管理办法,却主要依靠相关企业、单位、个人和行业自律,实在不靠谱。商业化养殖、繁育的首要目的永远是营利,而且是快速营利,这和保护本就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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