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霆出击·2024】康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文摘   2024-09-12 17:19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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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杜某某与苌晓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该案并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以来,被执行人苌晓依始终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全面搜集执行线索,确保胜诉权益得到兑现,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信息:

苌晓依,女,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北路364号602室,居民身份证号:62010319670502****。

执行案号:(2021)甘1224执166号

执行依据:(2019)甘12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79273元及后续利息

凡举报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人承诺自愿支付执行回来款项的15%的悬赏金。

悬赏金领取方式:

向本院举报财产线索的待财产处置完毕后二十日内支付。举报人持身份证、举报材料到法院领取悬赏金。

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联系人:付法官

举报电话:0939—5123200(付法官) 19109390079

举报时间:工作日 8:30—12:00   14:30—18:00

特此公告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十三条: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

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监制:李彦军

审核:张   涛

编辑:刘   倩

供稿:执行局/付晓峰



康县人民法院
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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