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下午六点,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发生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
根据警情通报,廖某某(男,20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行驶至昌江大道莱顿风情小区门口路段时,撞到正在过马路的三名行人,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勘查、检验鉴定,廖某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负事故全部责任。10月3日,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根据网上公布的消息,死者为一家三口,事发时孩子还不满一周岁。20岁的廖某某在开车时只因与女友吵架,便驾驶汽车狂飙,疑似泄愤,将正抱着孩子过马路的一家三口撞飞,经鉴定廖某某的车速在限速60公里每小时的市区竟然达到了129公里每小时,事故现场十分惨烈!
该事件一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不少法律专业人士给出了“最高可能只判7年”的法律意见,大多数网友对该种可能处罚的结果难以接受,纷纷表示愤怒与不平。那么廖某某的行为究竟可能会面临怎么样的刑罚处罚呢?
笔者认为,廖某某的行为应该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肇事者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在作为交通参与人时造成交通事故并且后果严重的行为。所以该罪的主观方面一定是过失而不是故意。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实施了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状态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交通肇事罪主观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交通肇事罪需要造成实害结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造成一定的危险状态即可。
具体到本案,廖某某在和女友吵架后,出于泄愤目的,闹市区内将所驾驶的车辆加速到超速两倍以上行驶且持续了一段距离,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将其他交通参与人置于了相当危险的状态,并且最终导致了三死的极其严重的后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应当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廖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不仅不慌不乱地坐在驾驶位抽烟,还拿出手机拍摄断裂在副驾驶的被害者遗体给其朋友观看,均可以印证其主观上系出于故意的心理。
所以,根据本案的恶劣的社会影响程度以及极为严重的后果,一旦以该罪追究廖某某的责任,他极有可能被判处极刑!
据网上报道该事件的后续,廖某某的家属主动提出向被害人家属赔偿80万,并给被害人的家属养老,但是遭到了拒绝。
不得不强调的是,如果最终廖某某没有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被判处极刑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增大。
当然了,笔者只是从法律从业者的视角,根据网络有限的信息和资源对本案做出一定的解读,最终结果以当地的司法机关的结论为准。
【结语】
悲剧往往发生在一念之间,无论何时,都要保持理智,学会克制情绪,可以表达愤怒,但不要愤怒的表达!
笔者再次向本次事故中逝去的三位生命表示哀悼。并对廖某某极为不理智的犯罪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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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范丹阳
编辑 | 段和段合肥品牌部
•合肥工业大学 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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