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8件执行异议案件裁判要旨 | 以案析法

文摘   2024-10-21 17:00   四川  


一、执行异议案件
1、于某与李某豪执行异议案——房产拍卖中案外人以房屋租赁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规则
2024-17-5-201-016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5.05.27 / (2015)闵执异字第5号 / 执行异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对于案外人主张房屋租赁权要求排除执行的异议审查,应当秉持审慎、有限实体审查的原则,准确认定案外人所主张租赁权的真实性,通过审查租赁合同签订、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等细节情况,考察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之处,防止案外人和被执行人相互串通、利用案外人异议程序恶意阻却执行。

2、某银行与周某、邓某执行异议案——银行账户内质押保证金性质的认定
2024-17-5-201-017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2016.11.28 / (2016)苏0981执异16号 / 执行异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送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在另案执行时可以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但在质押范围内需优先清偿该债权人(质权人)的债权。

3、重庆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某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土地复垦费专户内资金的处置规则
2024-17-5-201-018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渝0192执异15号 / 执行异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土地复垦费是国家基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为了保护耕地和自然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而设立的“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在土地复垦义务尚未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对该款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执行复议案件
4、黄某祥与黄某平等执行复议案——法院拍卖共有不动产存在程序瑕疵时可以撤销拍卖程序并重新挂拍
2024-17-5-202-049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闽02执复96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通过拍卖方式处置共有财产时,应当基于实体和程序双重规范保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若拍卖期间存在没有告知全部优先购买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等程序瑕疵,可能影响拍卖公正性或者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拍卖程序并重新挂拍。

5、无锡某公司与徐某等执行复议案——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处理规则
2024-17-5-202-050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苏02执复84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在保全执行中,被保全人名义上是对执行行为不服,实质上是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保全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异议申请。


6、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与某银行珠海分行执行复议案——次债务人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处理规则
2024-17-5-202-05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粤执复789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向被执行人的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此时,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不再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次债务人主张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大庆石油某公司与大庆某自动化仪表公司、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执行复议案——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处理规则
2024-17-5-202-052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黑执复85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在未经审判程序对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原则上需要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第三人未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即丧失豁免执行的程序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三、执行监督案件
8、淄博某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执行监督案——受送达人的关联公司员工签收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的法律效果认定
2024-17-5-203-06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2.24 / (2021)鲁执监143号 / 执行监督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向到期债权次债务人送达,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并核实签收人身份。如签收人仅与次债务人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取得次债务人签收法律文书授权的,不符合履行通知的法定送达情形,该签收行为对次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注:1-8均为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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