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灵活用工模式的“面纱”: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风险——175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丨以案析法

文摘   2024-11-07 17:00   四川  

  作者高亚平 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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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至少可以了解到下述方面内容

一、全球视角:Uber司机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二、认定现状:从175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例看我国灵工关系认定

三、审查要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审查要点归纳

四、揭开面纱:应当如何建立实质上的灵工关系

引言

随着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以Uber为代表的网约车服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这一商业模式在兴起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Uber司机身份定位的议题:Uber司机与平台是否应该被视为“劳动关系”?

对此,美国、英国、意大利及法国等国家基于“劳动二分法”“劳动三分法”的差异存在不同的观点,美国加州在Uber司机属于“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的问题上一波三折仍无有效结论,英国基于三分法将其认定为工作者(worker,介于雇员与非雇员之间),意大利及法国则直接判定网约车司机为雇员。

同时,我国及新加坡在“劳动三分法”领域亦做出有益探索,我国在2021年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约定“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新加坡2024年发布《平台工人法案》,将平台工人定义为自雇者与雇员间一种新的劳动主体。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上仍倾向于采取“两分法”的立场,因此,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用工模式向灵活用工方向转型的背景下,我们对灵活用工的事实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持续六年的跟踪和更新,截至2024年10月,我们总结了共计175起涉及灵活用工“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提炼裁判要点,深入分析灵活用工模式下法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以求揭开假灵工关系的“面纱”。


01

全球视角:Uber司机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对Uber司机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存在不同的观点。

在美国,劳动关系主要基于二分法,即雇员与独立承包商的区别,其就Uber司机身份认定在雇员与非雇员间摇摆不定,至今尚无定论。2013年至2016年间,美国加州和马萨诸塞州的一起集体诉讼(O'Connor et al. v. Uber Technologies, Inc. )最终以Uber支付1亿美元和解金告终,司机仍被认定为独立承包商。然而,2020年加州通过Assembly Bill NO.5法案,大幅增加了平台企业将司机归类为独立承包商的证明义务(根据该法案,在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时,一般要认定通过劳动或服务换取报酬的人(被雇方)为劳动者而不是独立承包商,除非雇佣方能同时证明:(A)被雇方在有关工作绩效的方面不受雇佣方指挥和控制;(B)被雇方完成的工作不是雇佣方的主营业务;(C)被雇方通常以独立的形态参与交易、经营或者执业。);随后,Proposition 22 提案在2020年11月通过,该提案允许Uber继续将司机视为独立承包商,但该提案在2021年8月被裁定违宪,目前仍在上诉过程中,尚未有定论。

相比美国,英国采用三分法,将劳动者分为雇员(employee)、工作者(worker)和自雇者(self-employed)。2021年2月,英国最高法院裁定Uber司机属于“工作者(worker)”,享有部分劳动权益,但并非完全的雇员身份

在欧盟,意大利司法部门则直接判定网约车司机为雇员,认为他们缺乏独立的市场交易权和定价权,且受到平台的严格控制。法国最高法院也在2020年3月作出类似判决,认定Uber司机为公司雇员,理由是司机无法自由建立客户基础或制定服务价格,形成了一种从属关系。尽管如此,这一判例仅适用于个案,并不意味着所有Uber司机都将被正式认定为雇员。

这些案例反映了不同国家对灵工经济中劳动者身份的不同理解和处理方式,以及如何平衡灵活性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的挑战。

新加坡作为全球法治指数排名靠前的国家,在探索灵工人员身份上、在“劳动三分法”领域也做出了有益探索。2024年9月,新加坡通过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平台工人法案》(The Platform Workers Bill)。该法案规定,网约车司机和外送送货员等平台工人应获得与企业雇员相同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储蓄计划保障和工伤赔偿保险。这一立法将平台工人定义为一种新的劳动主体,既不是自雇者,也不完全等同于企业雇员,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定群体。

实际上,我国早在2021年就在“劳动三分法”领域做出有益探索。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尚缺乏明确的认定及指引,就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大多依据2005年生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二分法的裁判。

由此,本文核心聚焦于灵活用工模式下B 端企业与C 端用户之间的性质认定案件,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维度,并对应当如何建立实质上的灵工关系提出建议。


02

认定现状:从175起典型劳动争议案例看灵工关系认定


灵活用工模式一般涉及到用工需求方(下称“B 端企业”)、灵工平台和自由职业者(下称“C 端用户”),近年来灵活用工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尚未形成规范化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很大争议。对于灵活用工模式下B 端企业与C 端用户之间的性质认定,部分法院认为二者之间为平等合作关系(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关系),部分法院则认为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与雇员关系)


为便于分析灵工模式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现状,我们梳理了2018年—2024年10月11日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可检索的与灵活用工模式相关的175起劳动关系确认相关典型争议案例,从中发现,在最近三年的统计数据中,以每年度为时间周期计算,法院判定B端企业与C端用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比例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其中,仅计算2023年年度,法院认定B端企业与C端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比例高达68%。

法院认定B端企业与C端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年度比例图

在整体上看,2018年—2024年10月11 日时间周期内,法院判定B端企业与C端用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108起,占总数的比例约 62%。

△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认定饼状图

其中,C端用户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提供服务的有62起,占比约35%。


△C端以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形式提供服务饼状图

具体到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原因,主要是因解除关系或追索报酬引起(占到总数的 53%)或因 C 端工伤认定或致使他人受伤引起(占到总数的41%)。


△C端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起因图示


03

审查要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审查要点归纳


在灵活用工模式下出现劳动关系争议时,法院一般是依据2005年劳社部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来判断个人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而该文件规定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我们结合上述典型案例,总结如下审查要点,作为判断灵活用工模式下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参考。

△事实劳动关系审查要点归纳图


04

掀开盖头:应当如何建立实质上的灵工关系


从事实劳动关系审查要点归纳一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的审查要点非常综合。因此,即使C端用户为个体工商户(通常被认为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法院可能认定“以规避劳动关系为目的要求员工注册个体户行为无效”,从而认为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灵工平台需跳出“结算平台”这一舒适圈,切入B端实际业务场景,落实总包业务功能,方可掀开假灵工关系的“盖头”,建立实质上的灵工关系。

(一) 不掀盖头,风险很大

以总包模式的灵工平台为例,其从B端企业处总包业务并分包给C端用户,从而向B端企业开具总包发票,并将C端发票作为自身的入账凭证。然而,若是认定B端与C端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灵工平台的开票行为就有构成“虚开专票”的法律风险,其中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最高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二) 循序渐进,掀开盖头

1. 关系鉴别:B端企业与C端用户关系厘清

一方面,灵工平台需要明确B端与C端是否属于法定的劳动关系。为便于对用工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管理,保障特殊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国家要求该等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房地产经纪人;另一方面,需要明确B端企业是否已与C端用户切断劳动关系。在 B 端企业转变用工方式前,应与 C 端用户切断劳动关系(包括解除书面劳动合同及切断事实劳动用工关系)。

2. 合同签署:灵工平台与C端签署有效的转包协议

即使在个体工商户模式下,若《转包协议》过于笼统或在C端在个体户成立之前即以个体户名义签署协议,则存在被法院否认 B端企业或灵工平台与C端用户的合作关系的可能。因此,灵工平台应当谨慎设置协议内容,明确约定具体的承揽标的、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并把握与个体工商户的协议签署时间节点,在其设立当日或之后签署,以确保业务转包协议的有效性。

3. 重中之重:灵工平台管理手段的重构

实际上,无论灵工平台是识别B端与C端的劳动关系亦或是严格遵循合同签署时的注意要点,也都仅能做到“形式上的合规”,或可降低部分风险,但终究“治标不治本”。若想真正地掀开假灵工关系的“盖头”,在仅有结算功能的灵工平台中是很难做到的,根本方式是重视自身核心价值的提升,从灵工平台应具备的四大核心功能出发(详见《从Uber案看灵工平台应当具备的四大核心功能》灵工平台除了目前的结算功能、解决人的收益问题(税)之外,也应当具有解决人的来源问题(招聘)、人的管理问题(管理手段和法律关系的分离)和人的社会保障问题(福利和成本的分配)的功能),真正切入B端业务场景中,落实总包承揽的法律关系,把C端变成“自己人”,使得灵工平台的用工形式与用工实质都符合法律和商业实质,方能使出管理手段的十八般武艺,踏实地就业务总包费向B端开出发票。


05

结语


本文中,我们以全球范围内Uber司机身份定位的讨论切入,对此,各国依据不同的法律体系给出了不同答案。例如,美国加州对于司机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的界定尚未达成一致;英国将其视为介于两者之间的工作者;而意大利和法国则直接认定为雇员。中国和新加坡也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中国2021年发布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一种“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状态;新加坡2024年的《平台工人法案》定义了介于自雇者与雇员之间的一种新型劳动者。

尽管如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中国更倾向于使用“两分法”来判断劳动关系,因此我们175起典型劳动关系争议案例入手,从法律关系认定、C端提供服务形式以及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起因的维度,分析了法院对灵工关系的认定现状;并以思维导图的形式,总结归纳了法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审判要点;最后,我们建议,在我国“两分法”的实践模式下,灵工平台若想建立实质上的灵工关系,除需要注意厘清B端企业与C端用户的实质关系并与C端签署有效的转包协议外,最重要的是跳出结算平台的舒适圈,重构对C端用户的管理手段,方能掀开假灵工关系的“盖头”,显露灵工关系的本质


本文作者








高亚平 | 权益合伙人

税法专业委员会联席主任

数据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

香港萧一峰律师行注册外地律师

国际科学考试学会(EXIN)数据保护官(DPO)授权讲师

邮箱:veragao@duanduan.com


高律师作为灵工行业创新与合规法律服务的先行者,深耕“结算”“流量”“数据”垂直领域法律服务,涵盖灵工业务合规、税法合规、创始人股权架构风险隔离、数据合规、结算合规、境内外上市等相关细分领域,担任多家头部灵工集团合规顾问,创设性提出并打造灵工行业合规体系构建模型(1.0-4.0)、以ISO 37301标准融合其他系列标准的综合合规管理体系构建模型,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撰写完成灵工平台合规专著《灵活用工平台之监管重点与高阶合规》、《灵活用工平台的合规之路》、数据合规领域专著《成功 CEO 的临⻔一脚 数据合规管理》;发布灵工合规白皮书《灵工行业风险自查白皮书》,数据合规领域白皮书《企业上市数据合规白皮书》、《中国数据出境实务实操白皮书:实务问答与实操演练(中英双语版)》。









徐晶 | 律师

 邮箱: iceyxu@duanduan.com


聚焦新经济平台数据合规治理及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算法/个性化推荐合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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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和段成都金牌律师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是在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基础上于2015年1月新组建而成。整合后成立的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由造诣精深且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全体员工均坚持“高效和优质”的原则,为不同行业的客户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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