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销、收“土龙骨”,12人被抓!

时尚   2024-09-02 07:57   北京  


盗、销、收“土龙骨”,12人被抓!


据平安青城: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具有极高的中药使用、科学研究和收藏等价值,在利益驱使下,非法挖掘贩卖屡禁不止。在盗挖、贩卖中,珍贵化石遭遇了不可逆的损坏和流失,当地地质及生态环境也遭到极大破坏。2024年8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破一起挖掘贩卖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今年5月,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喇嘛湾镇有一伙人携带工具,经常于夜间出没,疑似有私挖盗掘现象,请求公安机关调查。

接此线索后,刑事侦查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喇嘛湾镇,经排查,办案民警将目标锁定在了喇嘛湾镇前铁面村东沟附近的一个山头,该处山头地势陡峭、小路狭窄,高低起伏,崎岖难行,且有明显盗洞,共发现主洞口3个,盗洞内部四通八达、纵横交错,像一个地下迷宫。经一夜蹲守,终于在次日凌晨发现了几个鬼鬼祟祟的人影,民警迅速展开抓捕,将盗掘“土龙骨”的9名嫌疑人当场抓获。

经审讯得知,这是一个计划详实、分工明确的盗掘贩卖古生物化石团伙。据嫌疑人交代:他们分两组,一组利用电镐、发电机、探照灯、铁锹、小推车等工具,以开凿隧道的方式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另一组将盗挖的古化石贩卖给托克托县的李某某、王某某,从中获利。民警随即动身前往托克托县,将收赃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抓获,但盗挖团伙中池某还一直在逃。

经过近三个月的研判追踪,池某于8月19日到案并被采取强制措施,至此,这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实现了“盗、销、收”全链条打击,共收缴“土龙骨”120余公斤,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

其实,神秘的“土龙骨”既不是龙化石,也不是恐龙化石,而是哺乳动物的骨骼化石,如犀牛、鹿、象、三趾马、牛、羊等动物死亡后,埋在地下形成的化石。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对扣押的“土龙骨”进行鉴定,均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这些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警方提示:盗窃“龙骨”是犯罪行为,如果发现古化石应该加以保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私自盗挖涉嫌盗挖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私自收买古化石也会触犯法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延伸阅读:

古生物化石,这些自然界的瑰宝,承载着亿万年的历史,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珍贵资源。在四子王旗这片沃土上,丰富的哺乳动物化石(俗称“龙骨”)如星辰般闪耀。然而,近年来古生物化石遭到盗掘和贩卖的情况愈演愈烈,如何保护这些历史遗存正受到严峻考验。面对严峻形势,四子王旗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严厉打击相关犯罪。同时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力求将保护古生物化石工作推向新高度。该项检察行动不仅仅是对犯罪的大力惩处,更是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的生动实践。



能动履职,提升法治力——为切实保护珍贵古生物化石资源,四子王旗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提升法治力方面持续发力,奏响保护与治理的强音。一方面严厉打击涉古生物化石犯罪。2022年至今年8月初,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3件74人,同时一审公诉移送起诉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72人,倒卖文物罪22人。另一方面,提前介入确保案件质量。在案件处理上,积极采取提前介入的策略,通过精准的证据搜集和深入的分析研判,保证高质效办理案件。在引导侦查的过程中,加强案件会商,形成统一办案思路,深入复盘分析,把握类案的事实与证据,提升打击的精准性,力求一击即中,让犯罪无所遁形。此外,加强综合治理形成保护合力。积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迅速制发检察建议,并在现场公开送达。向四子王旗自然资源局、库伦图镇政府、忽鸡图乡人民政府及乌兰花镇政府等关键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各方协同治理,共同构建保护古生物化石良好格局。



完善立法,提升执行力——在立法与执行层面不断深入探索,积极推动相关工作高效落实。一是常态化沟通,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性。重视与法院之间常态化沟通,围绕类案的法律适用统一性、证据收集与认定、轻罪案件的快速办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以及涉案财物的移送与处理等关键问题深入分析交流。为此,制定《涉“龙骨”案件的量刑参考意见》和《盗掘、倒卖具有科学价值古脊椎动物化石证据指引》,与法院达成类案办理共识,显著提升案件质效。二是创新模式,助力诉源治理。创新探索“调研报告+立法建议”模式,针对办理涉“龙骨”案件中暴露的社会治理短板及现有法律法规争议,积极形成《关于涉“龙骨”案件的调研报告》,该报告得到旗委主要领导批示,同时还提出《关于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立法的建议》推动立法,一系列举措为古生物化石长效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数据赋能,提升治理力——发挥数字检察优势,巩固法律监督。一方面针对文物犯罪中团伙性、专业性、隐蔽性等特点,建立盗掘和倒卖古生物化石案件基础数据库及已到案人员的对比数据库,精准锁定漏罪漏犯。目前,已成功立案监督2件,共涉及12名嫌疑人,并追诉1人。另一方面,对统一业务运用系统中的数据深入分析与整合,通过数据比对、分析重组与总结提炼,初步建立涉“龙骨”案件的漏犯数据模型。接下来计划通过检索共同犯罪案件文书内容,深挖涉嫌犯罪人员线索,并建立漏犯线索台账,与公安机关现有数据进行碰撞,精准筛选出遗漏罪犯。


常抓长效,增强影响力——全力推进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一是加强理论研究。针对古生物化石立法保护领域存在的分歧,办案团队深入研究并撰写《关于古生物化石立法保护之浅议》,该论文已成功投稿至西部法治论坛。同时,检察长发表的《倒卖“龙骨”案件定性问题浅析》也被《北疆检声》等检察理论研究刊物采纳,进一步推动古生物化石保护理论的深入讨论,为立法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二是凝聚合力,共推全面发展。与旗公安局、旗法院密切协作,向各乡、镇、苏木农牧民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盗掘及收售古脊椎动物化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该通告在“活力四子王”平台上长期展播,广泛呼吁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行为,积极提供相关线索,共同织就古生物化石保护坚实网络。


在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道路上,四子王旗检察院始终坚持常抓长效,积极探索并推动相关工作的深入开展,让古生物化石保护事业迈向新的高度。


来源:四子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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