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碳票登记及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企业   2024-07-15 17:35   福建  

贵州省林业碳票登记及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为规范贵州省林业碳票登记及交易行为,鼓励相关责任主体积极通过购买林业碳票履行生态赔偿(修复)、碳减排责任和义务,盘活林业资源,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动社会各界大力参与实施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增加森林碳储量,充分发挥其碳汇能力,制定本规则。

一、林业碳票用途

林业碳票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或单位,可通过自愿购买林业碳票,履行生态赔偿(修复)责任。司法、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或单位履行情况作出最终处罚决定。二是鼓励火电、化工、钢铁、建材、造纸、有色等行业企业按照上年度碳排放量核查结果,自愿购买林业碳票履行碳减排义务获得绿色凭证,并优先获得项目区不超过3%的土地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三是鼓励事业单位、个人按照生产生活产生的碳排放量,自愿购买林业碳票抵消其碳排放量获得绿色凭证。四是鼓励大中型活动、会议等相关场景自愿购买林业碳票抵消其碳排放量获得绿色凭证。

二、林业碳票登记条件

在现状为林地并具有清晰权属的土地上,2016年以来实施造林、森林经营、森林管护等增汇措施的森林,单次申报面积1亩以上、成活率85%以上。已经备案签发或拟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单株碳汇的林地林木,属于农村四旁树、城市绿化树木的,及其它不符合条件的林地林木不纳入认证签发林业碳票的范围。

三、林业碳票申请

(一)申请主体

对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林地林木,按照其投资和实施主体确定申请对象。政府投资且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或委托单位作为主体申请核发碳票。政府投资在集体或个人经营土地上实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明确主体和比例申请核发碳票。集体、企业、个人投资且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明确主体和比例申请核发碳票。集体、企业投资在集体或个人经营土地上实施的,自行申请核发碳票。由个人实施的,可自行申请;也可采取自愿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中连片,统一申请签发林业碳票。

(二)申请材料

1.林业碳票申请表。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代表人资格的材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推举代表人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3.林地林木的相关权属证明材料。林权属于集体的,还应提供合法的集体决策印证材料。

4.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单位按照全省统一标准编制的项目生态功能价值(固碳释氧等)评估报告。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签发程序

1.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县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审查

县林业局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调查。县林业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审查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林业局和生态环境局。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将不通过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3.市级核查

收到县级部门上报的申请资料后,市林业局会同生态环境局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核查,主要核查资料完备性和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林业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核查未通过的,应将未通过的理由通报县级林业和生态环境部门。

4.省级审定

收到市级部门上报的申请资料后,省林业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必要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审定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审定未通过的,应将未通过的理由通报市级林业和生态环境部门。

5.签发碳票

经审定并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由省林业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核发林业碳票给申请人。省林业局及时将林业碳票电子化信息抄送贵州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建立林业碳票档案库。

四、林业碳票变更登记

林业碳票需要进行变更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向省林业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注明变更情况的林业碳票申请表。

2.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提供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代表人资格的材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推举代表人的书面材料,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复印件。

3.变更登记林业碳票持有人的,应提供原持有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并交回原林业碳票。

(二)审查

收到申请资料后,省林业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定意见;审定未通过的,应将未通过的理由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发放登记

经审定备案后,由省林业局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林业碳票给申请人。省林业局及时将林业碳票相关信息抄送贵州生态产品交易中心。

五、林业碳票交易

(一)林业碳票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林业碳票交易活动接受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指导和监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二)林业碳票交易用于生态修复、个人或非营利性组织碳中和,交易价格参照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执行。

(三)高碳排放企业购买林业碳汇履行自愿减排义务,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排放二氧化碳总量的百分之一,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执行。

(四)贵州生态产品交易中心作为林业碳票交易平台,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交易后,应及时在档案库中注记交易及余额等信息,并将交易结果通报各级林业碳票主管部门。

(五)林业碳票的持有人是交易的出让主体;自愿以购买林业碳票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和参与碳减排的个人、组织或企业是交易的受让主体。

(六)林业碳票可采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但不得采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交易方式。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完成结算后,由贵州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对已交易的林业碳票完成登记、流转、注销。

(七)林业碳票在贵州生态产品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假日为休息日。

(八)具体交易细则由贵州生态产品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并报省林业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九)达成的交易以受让方、出让方完成交易金额结算为标志,贵州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向出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比例为交易额的千分之五,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十)发生交易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向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提请调解,形成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交易纠纷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林业碳票持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隐瞒欺骗、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罚。

六、附则

(十二)林业碳票登记及交易中涉及的核算方法、认定标准、交易细则、定价机制等由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统一另行制定。

(十三)已开发并纳入省级备案(试点)的市州林业碳票,可继续在本地区范围内流通。本规则印发后,各市州按照省级统一要求开发林业碳票,不再新增地方林业碳票。

八闽电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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