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开区户籍0—14岁(含14周岁)且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
2.经专业医疗机构(三级医院)出具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评估报告或诊断证明(视力障碍自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自开具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1.徐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审批表;
2.儿童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3.康复儿童及监护人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评估诊断证明或儿童残疾人证复印件。
持申请材料到户籍地村(社)申请,村(社)受理、初审,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社会事业局审批。
10个工作日。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残疾人服务科:0516-83355007
1.经开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精神类残疾人,病情稳定需要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同意纳入经开区精神障碍社区防治和网络管理;
2.已经参加经开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鉴定符合精神类疾病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慢性病项目准入标准;
3.城乡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之内的低保边缘户、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家庭、农村五保对象、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国家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已享受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救治的精神病人除外。
1.申请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
4.参照受理条件3提供相关证明。
持申请材料到户籍地村(社)申请,村(社)受理、初审,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社会事业局审批并发放《徐州市困难精神残疾人基本用药救助卡》。
7个工作日。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残疾人服务科:0516-83355007
1.经开区户籍;
2.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3.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4.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持残疾人证或经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评估有辅具需求);
5.16周岁以上在校残疾学生;
6.经评估确需配备辅具的残疾人。
1.残疾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情况相关证明。
持申请材料到户籍地村(社)申请,村(社)受理、初审,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定点服务机构评估,社会事业局审批确定辅具购买发放。
通用型辅具16个工作日、特殊型辅具81个工作日。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残疾人服务科:0516-83355007
来源 |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编辑 | 燕原斌
审核 | 市残联宣传文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