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利8500万,科创板IPO过会!

财富   2024-11-22 17:25   上海  
2024年11月22日,上交所举行了2024年第32次审议会议(参会委员:运巍、吴洪、苑多然、金俊超、褚冰茜共审议1家企业胜科纳米科创板IPO获通过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行业内知名的半导体第三方检测分析实验室,主要服务于半导体客户的研发环节,可以为半导体全产业链客户提供样品失效分析、材料分析、可靠性分析等专业、高效的检测实验,被形象地喻为“芯片全科医院”。
公司创始人最初于2004年在新加坡创立商业化第三方检测分析实验室,2012年,公司创始团队紧抓国内半导体产业向中高端发展的契机,在苏州成立胜科纳米,形成境内外业务布局。目前,除在新加坡、苏州两地设有实验室外,公司已在南京、福建、深圳、青岛建立实验室,并在马来西亚设立市场服务团队,持续扩张检测分析服务半径,逐步跻身半导体第三方检测分析行业前列
李晓旻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旻直接持有公司43.79%的股份,并通过江苏鸢翔控制公司6.69%的股份、通过苏州禾芯控制公司5.52%的股份、通过苏州胜盈控制公司1.98%的股份、通过宁波胜诺控制公司1.74%的股份,其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59.72%的股份
2021年至2024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68亿元、2.87亿元、3.94亿元和1.85亿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2,275.61万元、5,158.45万元8,587.91万元和2,648.99万元。
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复合增长率为53.33%,扣非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94.27%。2024年上半年,公司未能延续此前高增长的趋势,不仅收入增速放缓,还出现了“增收不增利”的情况。
选择上市的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本次IPO,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少于4,033.1149万股,占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计募集资金2.97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苏州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一、实际控制人背负上亿元债务
自成立以来,胜科纳米经过多轮融资,2021年2月获得增资时,公司投后估值为10.73亿元;2022年6月,德开元泰、永鑫开拓均以8.26元/股对胜科纳米进行了增资,投后估值为30亿元。
胜科纳米在开展C轮、C+轮外部融资时,公司实控人李晓旻为保障控制权稳定,通过借债方式同步对公司进行增资,以实现反稀释的效果。李晓旻从外部投资人处取得借款后,相关款项主要以增资款的形式直接流向公司,增资价格与同期外部投资人相同。此外,为偿还前述投资人借款本息及支付部分税款,李晓旻后续又向金融机构申请了部分借款。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尚未到期的负债合同金额总计为9,375万元,应付利息金额合计为814.82万元,合计超过1亿元。
李晓旻尚未到期的债务包括两类,第一类债务系公司部分投资人股东提供的借款,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借款本金余额为6,090万元,全部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为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年;另一类债务系向金融机构申请的借款,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借款本金余额为3,285万元,金融机构借款预计于2026年至2027年陆续到期。
对于实控人的巨额债务,胜科纳米表示,李晓旻未来拟通过自身可支配资金、从公司处领取的薪酬收入、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所得资金、自有房产变现、由他人代为偿还债务、使用自身信用筹措新的借款等多种方式筹措还款资金。
二、取消“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据公司招股书(申报稿)披露,胜科纳米原拟募资3.47亿元,分别用于苏州检测分析能力提升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胜科纳米于2022年8月、2023年3月先后实施两次现金分红,累计分红额达1.13亿元。而公司2021年-2023年归母净利润合计约1.92亿元,意味着过去三年胜科纳米近六成净利润用于了分红。
在第二轮问询中,监管部门要求公司说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随后在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以及同时更新的招股书中,胜科纳米取消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胜科纳米称,考虑到目前公司保有的资金规模可覆盖日常经营需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良好,2023年全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达到2.39亿元,且公司尚具备一定的债务融资能力,为使募集资金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领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取消“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三、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Labless模式、实验室服务半径、行业单个机构规模较小特点、行业市场空间及竞争等情况,说明公司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结合主要客户构成、毛利率、折旧摊销、实验室建设等情况,说明公司净利润是否存在下滑风险,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四、需进—步落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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