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延长对台马美正丁醇反倾销税

文摘   2024-12-31 18:11   山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12月22日发布了第5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此前,商务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了第100号公告,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上述地区进口的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经过调查,商务部得出结论,若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市场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重新发生,同时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造成的损害也可能继续或重新出现。基于此调查结果,商务部建议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相关建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建议,决定自2024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此次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与2018年第100号公告中规定的税率相同。


反倾销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其具体信息如下:

l中文名称:正丁醇,又称1—丁醇、丙原醇、酪醇

l英文名称:Butan—1—ol,又称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

l化学分子式:CH3(CH2)3OH


正丁醇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具有多种物理化学特性,并广泛应用于涂料、粘胶剂、纺织助剂、增塑剂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300项下。

具体反倾销税的税率如下:

u台湾地区公司: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6.0%,其他台湾地区公司为56.1%。

u马来西亚公司: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为12.7%,巴斯夫马来西亚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为26.7%,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为26.7%,其他马来西亚公司为26.7%。

u美国公司:欧季亚公司为52.2%,伊士曼化学公司、道化学公司、巴斯夫公司及其他美国公司均为139.3%。


2024年12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地区正丁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计算方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2024年12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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