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观点 | 金维刚:三大举措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文摘   2024-09-06 18:17   浙江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于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和巩固提升待遇水平提出新的指导意见。《通知》从促进居民医保公平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强调要完善筹资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并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这对于促进居民医保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居民医保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随着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和医保待遇水平的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也需要相应提高。长期以来,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方面,每年都将根据医疗费用增长和巩固提高医保待遇的需要,分析测算需要增加的筹资标准,并由参保居民和各级财政合理分担的筹资额度,逐步形成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联的筹资机制。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由居民定额缴费、各级财政定额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每年都适当同步增加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持续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财政补助标准比上年增加30元,与上年增幅持平。同时,考虑到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能力有限,特别是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缴费能力不足,将2024年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个人缴费只增加20元,与上年个人缴费增加30元相比,个人缴费的增量比上年减少1/3。
同时,在上述《通知》中强调要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充分体现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的大力支持的财政投入保障责任。其中,中央财政继续按规定对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分档补助,其中对中部地区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60%、对西部地区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80%,体现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特别是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补助扶持力度的政策导向。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发布《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因此,在上述《通知》中明确规定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此外,《通知》还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上述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对连续参保人员或中断缴费人员分别设置相应的激励机制或约束措施。
在进一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方面,《通知》强调要统筹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自从2012年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以来,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拨筹集大病保险所需资金,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经营,成为应对重特大疾病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由于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基本医保基金的划转,缺乏独立的筹资渠道,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补充保险,而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因此,《通知》提出要探索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并且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这对于合理界定大病保险的功能定位和建立稳定的、独立的筹资机制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长期以来,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方面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努力巩固和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近年来,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已经达到70%左右水平。在医疗费用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对于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保持稳定带来很大压力。与职工医保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相比,城乡居民医保在缴费与待遇的相对比较方面具有更高的性价比,这表现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远低于职工医保,但在待遇水平方面与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差距并不大。在目前医疗费用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既要维护制度平稳运行,又要保持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的相对稳定。同时,《通知》也提出在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首先到基层就医。目前,各地已在支付政策方面针对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的支付标准,对于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比例适当倾斜,有利于引导普通疾病尤其是一些常见的高血压病和糖尿病等慢性病参保患者优先选择去基层就医。

在大病保险方面,《通知》提出要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大病保险是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直接划转来筹资而建立起来的,既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又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和运营的。因此,大病保险既被视为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的“二次报销”,也被视为一种补充保险。在医保部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情况下,需要在各地医保部门的指导和具体安排下,依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大病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同时,在大病保险支出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在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方面,鉴于职工生育保险早已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以及没有专门设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从而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从生育保障方面为鼓励已婚育龄女性生育提供政策支持。

健全完善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自2020年我国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并实现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摆脱绝对贫困的战略目标以来,医保扶贫工作目标和重心转向以防范化解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长效机制建设方面。近年来,对于城乡低收入人口,通过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引导和支持以各种“惠民保”为代表的商业健康保险在各地的广泛推行,同时在医疗领域鼓励社会慈善事业发展,初步构建了防范因病返贫致贫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效。
针对当前和今后加强医保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在《通知》中提出要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提高定额资助标准。要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同时,强调要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监测,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因此,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医保“三重保障”机制建设,特别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坚决防止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在基本医保制度方面,要适应城乡居民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能力,稳定巩固基本医保待遇水平。在大病保险方面,要合理界定大病保险的功能定位,并完善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之间的协同保障机制。在医疗救助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拓展医疗救助基金,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大对低收入人口高额医疗费用的医疗救助力度,并积极引导商业健康险和社会慈善等其他社会救助资源参与救助保障,拓展医疗救助基金多元化筹资渠道,健全完善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为主体的“3+N”综合保障体系,有效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
(本文作者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兼养老金分会会长、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副院长金维刚)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王梦媛
审核|李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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