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长期以来,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方面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努力巩固和适当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近年来,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已经达到70%左右水平。在医疗费用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对于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保持稳定带来很大压力。与职工医保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相比,城乡居民医保在缴费与待遇的相对比较方面具有更高的性价比,这表现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远低于职工医保,但在待遇水平方面与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差距并不大。在目前医疗费用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既要维护制度平稳运行,又要保持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的相对稳定。同时,《通知》也提出在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首先到基层就医。目前,各地已在支付政策方面针对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实行差异化的支付标准,对于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比例适当倾斜,有利于引导普通疾病尤其是一些常见的高血压病和糖尿病等慢性病参保患者优先选择去基层就医。
在大病保险方面,《通知》提出要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大病保险是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直接划转来筹资而建立起来的,既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又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和运营的。因此,大病保险既被视为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的“二次报销”,也被视为一种补充保险。在医保部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情况下,需要在各地医保部门的指导和具体安排下,依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大病患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同时,在大病保险支出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在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方面,鉴于职工生育保险早已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以及没有专门设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从而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从生育保障方面为鼓励已婚育龄女性生育提供政策支持。
健全完善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