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工委的《备案审查报告》
2024年12月22日,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报告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其中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溯及力问题。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火速回应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
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就新鲜出台。回应的方式也是颇耐人寻味!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应方式是以个案批复的方式做出的。
三、批复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既然是司法解释,那么当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只是,好奇的是,为何不直接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可能的解释是,全部修改,程序较为繁复,时间较长,而当前司法现实需求迫切。所以,通过“批复”形式,速度较块。
与此相对应,是“答复”的效力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认为,“您在来信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讯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威海海澄水务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12号”文件,已在2013年《山东商事审判》一书中予以收录,可供您查询。该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拘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而对于具有普遍效力,指导各级法院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一般采用司法解释等形式予以公开发布,并可以在报刊、互联网上进行查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
故此,“答复”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四、批复之后,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
2024年7月1日,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恶意转让股权的,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护,我们在《资管争议系列研究三: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价值与原则的冲突与解决 | 德恒研究》中,给出了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