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欠款已入账!”曹家渡街道“三所联动+”成功调处一起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

政务   2024-11-13 21:39   上海  




近日,曹家渡派出所接到几位工友的报警求助,称因某在建项目停工,其劳动报酬被拖欠,虽经多次讨要,项目方仍未支付。





由于年末是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的集中暴发期,曹家渡街道法治服务中心通过矛盾排查网络,及时感知到了这一讨薪纠纷,为确保工人顺利拿到劳动报酬,最大限度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街道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劳动调解中心迅速组成了“3+N”解纷团共同调处该起讨薪纠纷。


经调查确认,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该项目提供劳务服务,三名工人所称的劳务事实与主张的劳动报酬金额属实。解纷团指出,工人要求获取劳动报酬属于合法合理的诉求,劳务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义务,否则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同时,解纷团还建议劳务公司负责人考虑工人的实际困难,先行垫付部分薪酬,保障工人基本生活,并明确余款支付的时间节点。




经协商,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劳务公司负责人当场支付部分薪酬

三人劳动报酬余款于本月月底前结清


“谢谢,欠款已入账!”其中一名工人激动地说道。该起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妥善处置后,街道法治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还向双方赠送了普法宣传品,介绍了法治服务中心的法律咨询、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引导其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农民工被拖欠劳动报酬问题多发于工程建设领域。不同于制造业、服务业,工程项目的业主和施工企业并不直接用工,不直接对工人发放工资,而是通过支付工程款的方式,由劳务企业(包工头)组织用工。


工程建设领域用工往往采用每个月发放生活费的形式,剩余部分累计到年底,或工程、工序结束才能结算。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是农民工报酬结算的高峰期,形成了“冬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曹家渡街道持续深化“三所联动”机制,通过整合多元调解力量,探索“3+N”多元解纷渠道,已在街道法治服务中心引入城管、劳动、市监等职能部门,有力释放矛盾化解聚合效能,奏响社会治理“大合唱”,努力构建“三所联动+”的多元解纷新格局,打造曹家渡“枫桥经验”新实践。



供稿:平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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