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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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2月29日表决通过了备受各方关注的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面对新公司法的实缴制度,公司应作出哪些改变调整?
一、法条的新增修改与解读
(一)法条的新增
1.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2.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新增条的解读
单纯从新公司法的条文来解读,似乎有“老人老办法”的味道在。对于新法施行(2024年7月1日)前已设立的公司,新公司法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允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的公司存在,这不仅是客观实际所致,也是市场秩序稳定的客观需求。但需要引起关注的是,新公司法也从另外两个方面给出了未来的方向:1.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2.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进一步解读上述规定,新公司法只是暂时性、过渡性的承认和尊重“老公司”的客观存在,对于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未来则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整至5年内。同时,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这个“过渡期”到底有多久?什么情形将被认定为“明显异常”都有待于后续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二、修改的必要性
(一)认缴制度实施的优势
1.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国家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创业创新、注册资金闲置、虚假出资验资等突出问题。
2.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限制,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本登记交易成本,强化了公司主体责任,并在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夯实经济发展微观基础、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我国公司数量从2014年的1303万户,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户,增长了2.7倍,其中99%属于小微企业。
(二)认缴制度实施出现的问题
1.实践中产生了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等突出问题,为数不少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50年、出资数额上千亿,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
2.上述问题,一方面虚化了注册资本表示公司资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致使出现公司多年实际出资为“零”的现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层面弱化了对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约束,客观上影响了投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加大了发生债权股权纠纷的概率
(三)产生的影响
1.新《公司法》对认缴登记制的完善,既坚持守正创新,又以问题为导向,在保留认缴登记制的前提下,强化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制度性约束,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2.规定股东在五年内缴足出资,既给了股东一定的缓冲时间,避免限制投资者的热情,鼓励创业,又遏制了许多“空手套白狼”的投机者,将有效保障公司制度的正常发展。
三、公司的适应和调整
(一)公司应怎么去调整
1.避免新设公司和存量公司适用注册资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同时减少对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存量公司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主体类型、行业领域等复杂情形,研究为存量公司设定一定年限、较为充裕的过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类分步、稳妥有序调整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适用5年认缴期限规定。
2.对于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对于“明显异常”的界定,将根据公司登记数据客观分析和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科学规定,受到影响的将是明显违反真实性原则、有悖于客观常识的极少数公司。上述规定有利于新《公司法》平稳有序实施,有效减少对经营主体的短期集中冲击,更好提振发展信心,稳定社会心理预期。
3.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特别是在判断对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时,公司登记机关要充分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综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学有序引导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二)新公司法注册资本“五年实缴”,以前未实缴的公司怎么办?
1.缴纳注册资本
在公司效益较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情况下,股东可以选择缴纳注册资本。
2.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未实缴或未足额实缴注册资金的公司,可以选择用减资方式消灭出资义务。对未实缴部分的注册资金进行减资,不会造成公司财产造成流失,是解决公司注册资本虚高的最好方法。
3.股权变更转让
如果已经确认到期不能缴纳注册资本金、有其他公司收购的话,可以考虑转让,做股权变更转让。
4.注销公司
对于未实际经营,或经营效益不佳,发展前景黯淡,注册资本又比较高的公司,股东可以选择注销公司。
(三)新《公司法》保障股东如期履行出资义务
从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为规范公司认缴出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新《公司法》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明确违反公示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明确了对未按规定公示实缴出资相关信息或者隐藏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公司、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管理人员处以罚款。上述规定有利于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履行公示义务,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保护交易安全、建设诚信的市场环境。
对于既不属于“明显异常”,又确实无法在过渡期内完成五年实缴的公司,后续该如何操作,我们将在随后给出进一步的分析路径。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五年实缴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四)五年内如果没有完成实缴,会有什么后果?
1.根据新修订《公司法》二百五十二条,如果注册资金缴纳不上,会对股东有相应的处罚。
2.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良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