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供电(一):转供与直供

文摘   2024-09-09 12:01   浙江  

绝大多数的工商业用户都是由属地电网公司进行供电,供电公司的供配电设备与用户的受电装置衔接的位置就是产权分界点。

在这个点上,供电公司的供电到户服务也宣告结束,而最终结算电费的电量也将以此处为准。或是同位置装表直接采集,或是下一电压等级装表,反推损耗。

这类供电的方式就是直供电,即直接供电,不论是物理方面的连接,还是交费方面的关系,都是电网企业直对用电单位。

但还有一些工商业用户,虽然用着电,但上级的供电设备并不归属于某个电网企业。

门前的电表也并非是电网直挂的电表,而是商业楼宇或者工业园区用来向用户收取电费的计量依据。

这些不论从物理上,还是交费关系上都和“电网公司”没关系的单位,被叫做“转供电户”。

今天起,我们在电费管理大单元下继续探索这些用户的量价费情况,但最开始,我们还是要咬文嚼字地“聊聊”一些概念,比如这个耳熟能详的转供电户

委托转供户

很多政府发布的文件习惯用“转供电”这样的称呼来指代那些不直接向电网公司缴费,而是向所属物业缴费的电力用户,这样确实比较好理解。

但在电网公司内部以及今年新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里却有不一样的解释。

在规则的第十六条,对“转供电”有这样的规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以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

也就是说,电网本意想要给这个区域的某些用户直接供电,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直接拉线路过去,只能借助区域内已有的他人供电资产进行供电时,才叫转供电。

所以这里的提出转供的主体是电网公司,接受委托的属地企业是委托转供户,简称转供户。

这些转供户因为供电资产被征用,所以会和供电公司签署一系列关于转供电的协议,包含但不局限于范围、容量、期限、结算等等。

而那些实际的用电用户,叫做“被转供户”,不过因为直接缴费给电网企业,而且接到家门口的供电设施也是电网企业签署了转供电协议后临时租用的,所以也视为电网内部的“直供户”。

这个解释就和我们普遍理解的“转供户”有很大的差别,规则里的转供户仅仅出借供配电资产而已,不参与到任何供电事宜。

而电网企业所采用的直供和转供是两种不同的供电方式,前者物理直达,后者要借助他人资产,不过目的都是一致的。

那就是把终端的用户都纳入到自己的直供范围体系内,做统一的计量和结算管理。

非电网供电主体

在规则的第十七条,又出现了另一个名词“非电网供电主体”,具体表述如下:

“ 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本条所指非电网供电,是指在公用供电设施已到达的地区,非电网供电主体将用电地址内配用电设施向供电企业申请整体报装并建立供用电关系,再由其通过内部配电设施向内部终端用户供电的情形。

这里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就是我们普遍理解的那些商业楼宇或者工业园区的物业,因为其内部有终端电力用户,且电网企业暂时无意借用物业已经建好的配电设施进行转供电,所以这些物业主体变成了供电主体。

只不过这些终端用户既不是电网直供,也不是电网转供,和电网没有任何关系,于是加了一个前缀叫做非电网供电主体。

这个主体是物业,而并非终端用户,至于终端用户并没有明确的叫法,所以在之后的文章我会统一称之为“非直供户”。

供用电关系

这些非直供电户的供用电关系是和物业建立的,而物业是和电网公司建立的供用电关系,相当于物业公司是电网企业的直供户。

现在有些地区提倡这些终端用户的直接供电,所以有不少物业公司和电网企业协商,类似文件中的转供电,借助物业已有配电设备,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电并收费。

而在这个格局下,物业公司和终端用户同样都是直供电用户了,而物业公司因为将设备使用权暂时转让,而成为了委托转供户,也就是转供户,进而有了双重身份。

本单元接下来的文章重点讨论的是这些非直供电户,他们同样需要电量的计量,需要缴费依据的电价,同样需要电费上的管理。

非直供电户的缴费依据虽然国家有文件给定了大政方针,但在这些供电的细末之处依然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毕竟供电的行为由物业负责,而收费的依据也由物业制定。

如果监管力度不善,很容易造成租户们的损失,影响经济的发展。

下一篇,我们就先来看看的对于这类“非直供电户”当前存在一些电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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