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事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及退出等

楼市   2025-01-06 17:53   山西  

关于征求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的公告

公告〔2025〕2号

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架构,进一步提升全省物业服务水平,不断推动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2月5日前,登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s://zjt.shanxi.gov.cn/)首页“公示公告”专栏,就《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相关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反馈至zjtfccwy@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3日

下面分享一些该草案中关于物业服务相对重要的关键信息: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进行约定,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前九十日,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前期物业服务人。期限届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期限未满,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费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业主。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或者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物业的交付条件】新建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经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物业买受人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业主大会组建要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建设单位未履行申请义务或者无法确定建设单位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委员会人员构成及任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小区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不足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暂未成立的,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就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车辆管理】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措施,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管理。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所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协助办理充电设施安装,不得擅自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根据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人可以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信息通信等特种车辆以及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等服务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物业服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物业服务收费分类】物业服务费应当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对于投诉率高、质价明显不符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重新核定并降低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人根据重新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及对应的标准收费。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后的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特殊情况下的物业服务费承担】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退出情形-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车位车库出售出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并将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以及业主共有情况,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中予以注明。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房屋预销售登记后出售或者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明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拟出售或者出租的车位、车库数量不能满足业主需求的,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承租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对该公告全文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下方自行下载查看。

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声明:本文由晋城房产网整理编辑,仅为分享交流使用。旨在传达资讯,不作为指导或引导您进行相关投资、买卖的依据或风险担保。平台对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信息的全面性、可靠性与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仅供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相关推荐


买房就选实景现房,眼鉴为实胜过一切!

楼市进入筑底阶段,晋城房价到底了吗?

现在的晋城楼市,洋房产品不多见!

五部门联合发声,打出房地产“组合拳”!

存量房贷压力越来越小,你还会考虑买房吗?


- END-

晋城房产网
晋城房地产一站式服务平台,17年专业运营,解析楼盘及版块价值;提供买房咨询;分享实用、客观、及时的晋城楼市信息。欢迎关注:www.0356f.com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