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被覆于全身表面,约占体重的16%,是人体最大的器官,皮肤损伤很常见比如挫伤、裂伤、烧伤、烫伤等。当皮肤损伤达到真皮层时往往会形成瘢痕。关于皮肤创口及瘢痕的相关鉴定条款占了一定比重,这类条款往往是依据皮肤创口或者瘢痕的长度、面积来划分等级的,因此今天我带大家着重了解一下这类皮肤损伤的测量方法。
皮肤的层次可以分为三大部分,表皮、真皮、皮下组织,其间含有神经、血管、淋巴管、皮肤附属器等,当伤及皮肤真皮层时往往会留有瘢痕。
(一)烧伤 热力(火焰、灼热气体、液体或者固体等)所引起的损伤称为烧伤,由于电能、化学物质、放射线等所致损伤病理过程基本相似,因此也将其归为烧伤。Ⅰ度烧伤:为表皮角质层、透明层、颗粒层的损伤。局部红肿,故又称红斑性烧伤。有疼痛和烧灼感,皮温增高,3-5天后局部由红转淡褐色,表皮皱缩脱落愈合。可有短时间色素沉着,不留瘢痕。
Ⅱ度烧伤:局部出现水泡,故又称水泡性烧伤。根据伤及皮肤的深浅分为浅度和深度。浅度烧伤:伤及真皮浅层,部分生发层建在。局部红肿,有大小不一水疱,内含黄色或淡红色血浆液体或蛋白凝固的胶冻物。去除水疱腐皮后,可见创面潮红、脉络状或颗粒状扩张充血的毛细血管网,伤后1-2天更加明显。创面质地较软,温度较高,疼痛剧烈,痛觉敏感。若无感染等并发症,约2周愈合,短期内有色素沉着,不留瘢痕。深度烧伤:伤及真皮乳头层以下,但仍残留部分网状层。局部肿胀,间或有较小水疱。去除表皮后,创面微湿、微红或红白相间,触之较韧,感觉迟钝,温度较低,拔毛感疼痛。可见针孔或者粟粒般大小红色小点,伤后1-2天更为明显,系汗腺及周围毛细血管扩张所致,若无感染一般3-4周愈合,但愈后有瘢痕形成。Ⅲ度烧伤:全层皮肤烧伤,可以深达肌肉甚至骨骼、内脏器官等。皮肤坏死、脱水后形成焦痂,故又称焦痂型烧伤。创面蜡白或者焦黄,甚至碳化,3-4周后焦痂脱落,创面修复有赖于手术植皮。愈后多形成瘢痕,且常造成畸形。(二)冻伤 低温性冻结伤也分为三度。Ⅰ度:损伤在表皮层。受冻皮肤局部红肿,有发热、痒、刺痛的感觉。症状多在数日后消失。数日后表皮干脱而愈,不留瘢痕。Ⅱ度冻伤:损伤达真皮层。局部红肿明显,且水疱形成,水泡内为血清状液或者稍带血清。若无感染,经2-3周脱痂愈合,很少有瘢痕。Ⅲ度冻伤:损伤皮肤全层,严重者可深达皮下组织、肌肉、骨骼,甚至使整个肢体坏死。一般多为干性坏死,但如有广泛血栓形成、水肿和感染时,也可为湿性坏死,一般愈合甚慢而留有瘢痕。(三)机械性损伤 一般分为擦伤、挫伤、裂伤、撕脱伤等。1.擦伤:皮肤与外来粗糙面摩擦后产生的浅表损伤,一般可见表皮剥脱、少许出血点和渗血,短期内可有色素沉着,不会留有瘢痕。2.挫伤:皮肤受钝性外力作用后,造成皮内出血和皮下组织血管破裂,血液聚集的闭合性损伤。3.裂伤:裂伤也可以称为为创,一般是较大作用力导致皮肤全层或者内脏器官破裂的开放性损伤。根据作用物不同,创口形态不一,可以分为钝性创、锐器创,咬合创、枪弹创等。4.撕脱伤:由于剪切力、摩擦力、钝性挫力引发皮肤开裂的伤口,以四肢最为常见。1.浅表性瘢痕 这种瘢痕一般表面略粗糙,有时与周围皮肤界限不清2.增生性瘢痕 这种瘢痕往往高于周围正常皮肤,局部增厚变硬。如果发生于关节处可能会影响功能。3.瘢痕疙瘩 这种瘢痕高于周围正常皮肤、超出原损伤部位的持续性生长的“肿块”。形态比较多样好发于前胸、后背、耳垂。与个人体质明显相关。4.萎缩性瘢痕 这种瘢痕一般累及皮肤全层及皮下脂肪组织。瘢痕可柔软或者坚硬,平坦或者略高于周围皮肤,多呈白色或者淡红色。5.凹陷性瘢痕 这种瘢痕低于周围正常皮肤,可呈圆形、线性等1.宽度不均匀的条状瘢痕的测量 符合精确度要求的测量工具如直尺、软尺。从瘢痕两侧末端测量长度数据,遇到宽度不均匀时,常见做法是分别测量瘢痕最窄处和最宽处,以平均值作为宽度,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将瘢痕两端点作为最窄处作为测量数据。
2.不规则的条状瘢痕的测量 多采用分段测量累加方法或者使用无弹性细线贴合比对测量1.径向相乘法 测量相互垂直的两径向长度,相乘即为瘢痕面积.3.透明薄膜描摹法 将透明硅胶薄膜(不能采用保鲜膜,保鲜膜易伸展,导致面积结果存在误差)平整贴附于瘢痕部位,勾画边缘,再将薄膜贴于坐标纸或者利用图像处理软件计算面积。成人体表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面)部与颈部共占1个9%,双上肢共占2个9%,躯干前后及会阴部共占3个9%,臀部及双下肢共占5个9%+1%(见表1)。注:12岁以下儿童体表面积:头颈部%=[9+(12-年龄)]%,双下肢%=[46-(12-年龄)]%。
2.手掌法:受检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约相当其自身体表面积的1%。3.公式计算法:体表总面积S(m2)=0.0061×身长(cm)+0.0128×体重(kg)-0.1529。(通用)体表总面积S(m2)=0.0057×身长(cm)+0.0121×体重(kg)+0.0882。(男性)体表总面积S(m2)=0.0073×身长(cm)+0.0127×体重(kg)-0.210。(女性)体重低于30Kg的儿童:体表总面积S(m2)=0.035×体重(kg)+0.1。体重大于30Kg的儿童:体表总面积S(m2)=0.002×(体重-30)(kg)+0.15。4.三维激光扫描仪测量法 这种通过高精度三维扫描仪及智能化分析软件组成可以对不规则损伤长度及面积精准测量。皮肤损伤鉴定时除了对于面积长度测量容易引发争议外,对于致伤方式及性质也会容易存在争议,尤其是机械性损伤。这部分内容我后面归入法医病理基础科普的时候再写进去。
五、鉴定要点
1.皮肤瘢痕或者创口的鉴定时机,涉及容貌、功能的需要等待至少伤后90天再行鉴定。一般情况下,其余的皮肤损伤鉴定根据检验所见,鉴定时已缝合创口的根据创口长度鉴定;鉴定时为瘢痕,根据瘢痕长度鉴定。若为重新鉴定仅能检见瘢痕,此时能够提供符合《法庭科学 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的照片,可以依据照片做出鉴定。
2.测量创口瘢痕时,一般以人体标准解剖学姿势进行测量,避免在皮肤松弛或者紧张状态下测量。
3.警惕人为延长皮肤创口或者自伤等造作伤。
4.不因医疗损害如扩创等而加重损伤程度。
5.创口或者瘢痕的累加计算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则6.17“对于两个部位以上同类损伤可以累加,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此处的累加为简单相加。根据标准释义可以对于跨部位单条创口或者瘢痕可以采用系数相加法。举例:如面部颈部形成一条跨部位瘢痕共计长5.7厘米,其中面部占1.5厘米,颈部4,2厘米。根据相关标准“5.2.4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和“5.5.4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从简单相加法来看都构不成轻伤二级,如果采用系数相加法1.5÷4.5+4.2÷5>1,则构成轻伤二级。使用系数相加法达成共识的地区并不多,目前有江苏、山东、浙江、陕西等地采用附条件系数相加法“包含面部的跨部位连续单条创口或者瘢痕,其中面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超过3厘米,则可以采用系数相加法”
涉及皮肤瘢痕及创口的相关条款非常多,因此以文档的形式摘录了出来(不同标准中关于容貌毁损等级划分有所区别,也在文档中摘录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