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大概介绍了一下手的解剖结构和手功能测量方法,这一期我们说一下手缺失和功能丧失的评定标准。不同的鉴定门类可能会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并没有统一完整的规范性计算标准及方法。不同鉴定门类的计算衔接上不是非常一致。为了方便比对我先把不同标准中关于手损伤的条款摘录出来。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手功能丧失程度用百分比划分,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则用分值划分,《工伤鉴定标准(简称)》中则用完全、部分来划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用百分比划分。
我们先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录C.7.1规定“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画一个手部功能占比示意图。我们再看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中关于手缺失评分示意图,可以看到两个标准中相同手部部位功能的占比是不相同的。
我们再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相关条款和《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款进行对比,使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手部缺失分值换算后对比一下发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相对而言门槛较低,这也能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般情况下手作为劳动工具很容易在工作环境中受伤。《人身保险鉴定标准》相对而言门槛较高,近日刚刚出炉的最新版本我还没有看到全文,不知会不会有所变动。经过上面的对比你可能已经发现不同的鉴定门类中相应计算标准不是非常统一,衔接一致。这些计算方法和临床上常用的《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GEPI)也略有出入。对于手部功能丧失程度计算我在这里和大家推荐几个相关文献《手功能评定标准专题讨论会议纪要》(李贵存等)、《手功能评定标准的改进》(赵书强等)感兴趣的伙伴可以找来看看。
1.一手功能中,拇指功能占40%,食指和中指功能各占20%,环指和小指功能各占10%。
2.一拇指功能中掌指关节屈伸功能占10%,指间关节屈伸功能占15%,内收功能占20%,对掌功能占45%,桡侧外展内收功能占10%。3.一指(除拇指外)功能中掌指关节屈伸功能占100%,近侧指间关节屈伸功能占80%,远侧指间关节屈伸功能占45%。除拇指外,任意手指存在多关节功能障碍时应该通过复合值(%)=A+B(100%-A)公式进行计算。4.一指(除拇指外)各手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占一手指功能丧失的比例,依据各手指指尖关节占该指功能的比例,例如一食指远侧指间关节以远缺失,该指功能丧失45%;拇指远节指骨缺失相当于拇指功能丧失50%,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相当于该拇指功能丧失100%。1.手指缺失或者活动障碍时,先查一指功能丧失值,再乘以该指功能占一手功能的权重指数,即得出一手功能丧失值。例如,一手拇指远节指骨缺失致拇指功能丧失50%,则可计算出一手功能丧失值为:50%x%40%=20%。例如一食指近侧指间关节伸0度,屈60度,查表C.21分别得出,0%、24%,则食指功能丧失为:0%+24%=24%,因食指占一手功能的20%,则24%x20%=4.8%,则该食指功能障碍相当于一手丧失4.8%,相当于双手功能丧失2.4%。2.除拇指外,任一手指同时存在缺失和关节功能障碍时,或者存在多个关节功能活动障碍时,所致该指功能丧失值不能直接相加,应根据复合值=A+B(100%-A)公式计算。例如,一食指远节指骨缺失,丧失值为45%(A)伴该指掌指关节功能丧失80%(B),则复合值=45%+80%*(100-45%)=89%,再根据食指占一手功能20%,则该一手功能丧失值为:20%*89%=17.8%,取整为18%。3.一手多个手指功能丧失时,应先分别计算每个手指功能丧失相当于一手功能丧失值,再求和,即得出一手功能丧失值。例如,拇指缺失或者活动障碍致一手功能丧失值为20%,食指缺失或者活动障碍致一手功能丧失值为10%,则该手功能丧失值为20%+10%=30%。4.一拇指同时存在多关节功能障碍时,各指关节功能丧失值可以直接相加;同时存在缺失和关节功能障碍时,各指节功能丧失值应根据复合值公式计算。例如,一拇指掌指关节屈伸功能丧失5%,内收功能丧失10%,对掌功能丧失25%,则该拇指功能丧失为5%+10%+25%=40%,根据拇指占一手功能40%,则一手功能丧失值为40%*40%=16%。下面我摘录了一些关于手指关节活动度与功能丧失程度关系的表格,仅供大家参考。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了,关于手功能丧失程度计算也是我困惑比较多的地方,欢迎各位同行老师为我指点迷津,推荐相关计算方法、书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