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国家赔偿案裁判要旨【刑事】

学术   2024-09-16 21:27   湖南  

人民法院案例库---国家赔偿案裁判要旨【刑事】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裁判要旨】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
  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案例】刘某某申请某县检察院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案【(2018)渝02委赔17号
【裁判要旨】刑事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以连续询问证人的方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超出法定时限连续传唤、拘传,实际构成刑事拘留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的范围,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吴某申请某公安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2017)粤03委赔5号】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明知相关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情况下,对不符合法定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条件的人采取拘留措施,且在不符合法定延长拘留时限规定的情况下延长拘留时限,属于违法刑事拘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案例】满洲里某房地产公司、马某某等人申请某市公安局变相羁押、违法刑事拘留、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2020)内委赔1号 】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时间不得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拘留到期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在收到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实际构成刑事拘留效果的,属于变相羁押。公安机关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案例】任某申请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2022)最高法委赔监54号】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通知被拘留人亲属的义务,且不具有无法通知或有碍侦查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之例外情形,属于违反刑事拘留程序的行为。该犯罪嫌疑人被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案例】万某某申请某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2020)豫14委赔4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仅作有罪供述,但供述的内容对处理结果不起决定性作用,且主观上没有欺骗、误导司法机关的故意的,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
【案例】黄某某等人申请某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1999)河中法委赔字第1号 
【裁判要旨】刑事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对受害人实施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且该刑讯逼供行为与受害人伤害或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案例】叶某某等人申请某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2012)皖法委赔字第00001号 
【裁判要旨】监狱及其工作人员对突发疾病的罪犯怠于履行及时救治义务,且该行为与罪犯病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监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责任承担比例和赔偿数额时,要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案例】许某某申请陕西省汉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伤赔偿案【(2020)最高法委赔监71号 
【裁判要旨】对于羁押期间发生的突发、意外情形,监所机关对在押人员的监管、处置、救治等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尽到正常认知范围内的合理、及时注意义务的,应当认定监所机关依法、正当履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何某龙申请陕西省黄陵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2021)最高法委赔监196号】
【裁判要旨】赔偿请求人以受害人在被羁押期间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申请赔偿的,不应简单以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刑满释放的时间作为赔偿请求时效起算点,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治疗过程、治疗终结、伤残等级评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是否选择了其他法定救济程序等情况,依法、合理确定赔偿请求时效的起算点和计算请求时效期间。具体而言:(1)侵权行为发生时赔偿请求人仍处于被羁押状态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当自其被释放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选择在被羁押期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2)侵权行为发生后赔偿请求人需要继续治疗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当自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选择在治疗期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3)造成身体伤残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当自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未进行伤残登记评定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4) 赔偿请求人依法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寻求救济的,该诉讼期间不计入赔偿请求时效期间。
【案例】邓某某申请某某市某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国家赔偿案【(2016)渝委赔监33号
【裁判要旨】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未超过必要限度使用武器的,属于合法使用武器的行为。当事人以违法使用武器为由要求公安机关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司某某申请某公安局分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2019)黑委赔提14号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从案外人处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财产,该刑事案件终止侦查后,公安机关针对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未及时发还继续扣押的行为,属于刑事违法扣押。
【案例】某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某某申请某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追缴国家赔偿案【(2016)川委赔32号 
【裁判要旨】刑事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扣押案外人财产,刑事案件终结后对与案件无关的该财产未予及时返还的,属于刑事违法扣押。扣押财产属于银行存款、现金的,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在返还或者赔偿财产的同时一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刘某某申请某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021)辽委赔提5号
【裁判要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被告人为自证清白申请鉴定且因该鉴定结论而被改判无罪或作无罪处理的,因此发生的鉴定费用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案例】吴某某申请某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018)琼委赔4号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后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主张国家赔偿免责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未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案例】丛某某申请某法院二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020)京03委赔4号
【裁判要旨】1.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己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不属于实际羁押,法律未规定可以折抵刑期,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2.请求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对该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违法过错程度,综合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熊某某申请某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2011)赔他字第10号
【裁判要旨】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也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也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视为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郑某振申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1995)闽法委赔第1号
【裁判要旨】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据此,原判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执行刑期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此申请国家赔偿的,亦应理解为属于上述规定情形。
案例李某某申请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申诉案2022)陕委赔监8号
【裁判要旨】1.赔偿请求人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自其收到决定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再审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之日起算。
  2.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影响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此种情形下,赔偿请求时效期间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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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灯刑辩——阳晓冬律师(湖南长沙)

湖南律师阳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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