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2.请求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关联性的,对该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违法过错程度,综合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办案机关未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影响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此种情形下,赔偿请求时效期间不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