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将房屋过户
是否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
法院:父亲未立遗嘱,
母亲无权单独处分其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购买时使用王强与李英工龄,且初始登记在母亲李英名下,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王强去世后,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处理,在双方都未举证证明王强存在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房屋中属于王强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发生法定继承,李英无权单独处分王强的遗产。
母亲李英与儿子王小帅在明知未对房屋进行析产继承分割,亦未经父亲王强全部继承人同意或认可情况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未经女儿王小萍追认,且王小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屋房款。因此,李英与王小帅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登记至王小帅名下的行为,侵害了王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认定李英与王小帅就房屋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擅自处分遗产行为及
恶意串通合同均无效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被继承人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遗产处于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在未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是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本案中,王强去世后,因其未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且未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其个人遗产在分割前应当由配偶李英、子女王小帅、王小萍共同共有。
未经全部继承人同意擅自将遗产处分给某一继承人的行为无效。本案中,房屋虽登记在李英名下,但它是王强与李英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强去世后,其对于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即作为遗产由李英、王小帅、王小萍的共同共有。李英作为房屋部分所有权人,将房屋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出售给王小帅,构成无权处分。
现王小帅虽已办理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但他与母亲李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该遗产也存在继承人王小萍权益,其受让该房屋时显然并非善意。且王小帅并未举证证明其就该房屋买卖合同向李英支付合理对价,因此李英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效,王小帅无法善意取得房屋。因房屋为王强与李英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且李英处分的是全部房屋,所以李英与王小帅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部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实施某种法律行为,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如无权处分、一物数卖等行为。恶意串通违反了诚信原则,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判断恶意串通行为,应考虑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客观上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英与王小帅都明知王强在生前并没有针对房屋订立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且明知王小萍也是王强法定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二人仍然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处分房屋,必然侵害了王小萍作为继承人对于房屋的合法继承权益。因此,李英与王小帅的房屋买卖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侵害了王小萍的继承权益,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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