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前:
手机、耳机要带好
出门后:
随身物品到处找
……
顾客遗失项链
要求赔偿遭拒
次日,王某发现项链遗失,到足浴店寻找无果。王某认为,项链遗失在足浴店,而足浴店对客户遗留物品未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足浴店却认为,按摩师在服务结束后,口头提醒王某“带好随身物品”,已尽相应义务,王某自己忘记带走项链导致遗失,是其本人的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足浴店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店家有义务
顾客有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王某到足浴店接受按摩服务,双方依约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按摩师出于提供服务需要,经王某允许主动取下王某所佩戴项链,该行为并无对错之分,但按摩师作为足浴店的工作人员,应比王某更熟悉现场环境,有义务告知王某取下项链后具体放置的位置。
基于按摩师取下项链的行为及项链的体积大小、贵重程度等特征,按摩师在王某离开时仅提示携带好随身贵重物品,不足以认定尽到提示义务。虽然法律无法苛求按摩师一定要将项链亲手交回王某手中,但按摩师至少有义务提示到王某携带好自身项链的程度。
而王某作为项链所有者,其从结束按摩到离开足浴店尚有时间差的情况下,对自身贵重物品负有更高的照看义务。
法官:保障财物安全
商家、顾客共担责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强调了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应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按摩师应当意识到取下顾客项链的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在顾客无法自行保管贵重物品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障顾客的财产安全。足浴店也应对此充分注意。
消费者应妥善保存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财产损失。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对顾客财产安全的保护意识,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编辑|王靓 郑俊宇 王立芳 周雅昕(实习)
主编|王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