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期将至
肚子上的赘肉
不愿下线
减肥产品的捷径
能走不?
第一次服用即感不适
却仍多次购买减肥产品
法院:超出需要范畴购买
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安某在夏某处购买了减肥产品,共计花费3781元。夏某的案涉货物中,出现了未标明生产厂家、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的违约情形。故安某请求夏某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安某于第一次服用时便出现身体不适状况,此时安某由于第一次购买且购买数量较少,不熟悉夏某所出售产品的具体情况进而导致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因此第一次购买符合合理的消费习惯,安某诉求中要求夏某按照第一次购买价格十倍赔偿即1990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安某后续于短时间内继续购买了数量较大的案涉产品,且于第二次进行大量购买并服用时,身体不适状况进一步加重。在此为前提下,安某于第三次继续进行大批量购买。安某后续的购买行为明显超出了一般消费者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购买行为有悖于一般的生活常理,自身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因而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故安某请求被告依法按第二次及第三次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3582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夏某返还原告安某货款3781元;赔偿原告安某第一次购买产品的十倍赔偿款1990元。一审宣判后,安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在审理该案时发现犯罪线索,法院已将掌握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查。
法官:消费者需谨慎辨别
经营者要履行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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