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赡养引纠纷
婆媳二人对簿公堂
法院:张某与李某
按同居关系析产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虽已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登记结婚,应按照同居关系进行析产。张某与李某分别存于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各自所有,家中的现金由双方等份额共同所有。
经核查,张某遗产共有9万余元。关于继承份额问题,被告李某与张某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但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扶助、相互依赖,精神上相互慰藉,且在张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均全程陪护,在其死亡后的一切丧葬事宜均由其操办,费用由其支付,故本案被告李某虽非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但系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主张参与张某遗产的分配。综合考虑被告与死者同居时间等因素,法院酌定李某以20%的比例参与分配张某的遗产,更能兼顾案件客观实际。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老太继承的遗产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亦主动履行完全部判决款项。
婚姻关系看登记
遗产继承有温度
维护|王靓 郑俊宇 王立芳
主编|王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