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革:上市公司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的制度障碍已基本消除|并购重组第15期

财富   2024-11-13 09:09   广东  

今晚,商务部等六部门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外国投资者战投办法),对外资投资A股上市公司、跨境换股等相关规则进行重大调整。

现行的外国投资者战投办法颁布于2005年,至今已接近20年历史。‍‍‍‍‍‍‍

法律数据库虽显示现行版本为2015年修正版,但事实上,2015年也只是根据《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删除了其中不太起眼的一个条文。

20年前的外国投资者战投办法的确不太好用。

外国投资者是否包括个人?投资比例低于10%是否一律禁止?规则语焉不详,案例百花齐放。

在原办法的框架下,我们在设计与境外自然人有关的并购方案时常常感到迷茫。

实务中涉及向香港永久居民发行股份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办法一直都要求港澳台投资者需参照适用。

本次全新出台的办法,有以下值得关注的点:‍‍‍‍

1、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不再需要商务部审批

以往,需要商务部审批是此类交易流程中最具有不确定性的节点。

能不能批不确定,多久有结论也不确定。

从地方商务局层层报到部里,到底需要多久能拿到批文,谁也无法预测。

2、明确允许外国自然人以战略投资的方式收购A股上市公司

原办法仅提到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也没说外国自然人不行,案例又时有时无。

外籍自然人能不能收购A股上市公司,实操中一直存在模糊地带,现在终于光明正大了。

3、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的最低门槛取消。

在原办法中,外资收购的最低比例是否必须达到10%,达不到10%是属于禁止行为?还是只是无需再战投办法,众说纷纭。

此次办法明确,外国投资者以定增方式取得股份不再有最低持股比例的要求。

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也降低至5%。

4、外国投资者的锁定期从3年降至12个月‍‍‍‍‍‍

以前,外国投资者通过定增取得的股份一律需要锁定3年,现在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即可。‍‍‍

5、允许A股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的方式收购境外上市公司资产

原办法不涉及跨境换股,外国投资者若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只能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而根据该规定,外国投资者所支付的股权对价只能是境外上市公司,如此一来,A股上市公司向境外主体发行股份购买非上市公司就变得不可行。

实务中只能曲线救国,改为A股上市公司先向境外主体定增获得现金,然后再用现金收购境外非上市公司。

6、投资方式新增要约收购

根据原办法,外国投资者只能采用定向增发、协议转让两种方式获得A股公司股份,本次新增要约收购这种更加灵活的方式。‍‍‍

7、放宽外国投资者的准入门槛

原《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这一直是设计方案时难以逾越的门槛。

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

只要外国投资者在完成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外国投资者战投办法曾在2013年、2018年、2020年三次征求意见,此时最终颁布,明确释放了两个信号:

一是鼓励A股上市公司去境外收购资产,全球扫货。

二是欢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投融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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